所屬欄目:新聞中心 發布日期:2022-11-19 09:37 熱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加強我區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司法鑒定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經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以及其他法定應當實行統一登記管理,且在職在崗的司法鑒定人申報職稱。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及其他達到退休年齡的司法鑒定人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司法鑒定人職稱按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分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按級別分為法醫師(初級)、主檢法醫師(中級)、副主任法醫師(副高級)、主任法醫師(正高級)。其他專業方向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按級別分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并將專業方向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初級司法鑒定人(物證類)。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要求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熱愛本職工作,恪守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
(三)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參加年度考核、繼續教育培訓等,并達到相關要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司法鑒定人職稱: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行業處罰,處分或者處罰期未滿的;
(三)被認定為重大技術事故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3年的;
(四)被認定為重大技術差錯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1年的;
(五)在申報評審中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相關信息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六條 申報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的條件和要求
(一)學歷、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1年以上;
2.大學�?飘厴I,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專業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
2.具備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參與完成的司法鑒定業務符合質量要求;
3.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以來,年均參與法醫類司法鑒定案件20例以上或物證類司法鑒定案件10例以上或聲像資料及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案件5例以上。
第七條 申報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的條件和要求
(一)學歷、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1年以上;
2.碩士研究畢業,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2年以上;
3.大學�?萍耙陨袭厴I,聘任到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初級職稱崗位上,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4年以上。
(二)專業能力要求:
1.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承擔較復雜司法鑒定工作的能力,能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能夠獨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文書;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論文,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三)業績成果應符合下列2項及以上要求:
1.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以來,年均參與法醫類司法鑒定案件應當達到40例以上或物證類司法鑒定案件20例以上或聲像資料及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案件10例以上;
2.辦理具有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司法鑒定案件,且司法鑒定意見被委托人(辦案機關)采信;
3.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字數不少于2000字的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論文或調研、研究報告;在自治區(部)級組織的相關理論研討會上獲得獎勵或經驗交流,經司法鑒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評議,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自治區(部)級司法鑒定文書優秀獎以上;
5. 作為主要鑒定人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
6.參與編制司法鑒定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技術規范等,并頒布實施。
第八條 申報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的條件和要求
(一)學歷、資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聘任到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崗位上或其他相關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崗位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聘任到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崗位上或其他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崗位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
3.大學�?飘厴I,聘任到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崗位上或其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崗位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10年以上。
(二)專業能力要求:
1.作為業務骨干能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果應用于實際工作;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業績突出,能主持或獨立完成復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
3.有較強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承擔或參與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完成的較高水平研究報告或發表的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研制發布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技術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三)業績成果要求。以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副高級職稱評審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 申報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的條件和要求
(一)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聘任到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崗位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
(二)專業能力要求:
1.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復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
3.具有主持完成自治區(部)級以上研究項目的能力和經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響力的代表性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著作、技術標準規范。
(三)業績成果要求。以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人正高級職稱評審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條 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一線工作的司法鑒定人,可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工作業績,同時學術和業績成果已達到申報相應職稱要求的司法鑒定人,經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審核評議,可破格申報相應職稱。
第十一條 破格申報中級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中級司法鑒定人任職資格,破格申報中級司法鑒定人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艱苦邊遠地區累計工作10年以上;
(二)獲市級以上榮譽或稱號;
(三)與司法鑒定業務有關的理論或者實務成果獲自治區(部)級以上三等獎以上獎勵。
第十二條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和任職年限要求,按司法部相關規定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相關業績成果要求,以司法部司法鑒定人高級職稱評審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原司法鑒定人職稱與統一后的司法鑒定人職稱對應關系為: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鑒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對應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于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學歷、學位以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或認可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為準。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未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生的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不能作為評審的學歷依據。
第十六條 論文是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第十七條 本專業領域,是指專業內容與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有關聯的學科。
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是指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及與其相關的輔助性、研究性、技術性工作。
第十八條 公開出版發行的刊物,是指具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號),或國內統一刊號(cn號,類別代碼F)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出版發行刊物。
第十九條 本標準所稱“理論研討會上獲獎論文”,是指在各類專業理論研討會上獲獎的論文。論文的級別由會議主辦單位級別確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包括國家標準(GB)、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省級地方標準(DB)、司法鑒定技術規范(SF/Z)、司法行政行業標準(SF/T)。
第二十一條 重大影響和疑難復雜司法鑒定案件,按照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寧費價發[2017]24號)中關于疑難、復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案件認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數(本級)。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自治區司法廳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條件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文章標題: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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