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作物生產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9-11-30 10:11 熱度:
摘要:通過實際案例,分析了農作物品種權價值評估和授權交易的重要性,提出了 3 點思考和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作物;品種權;價值評估;授權交易
1 對品種權進行合理的估價并選擇合適的交易方式,是影響企業發展走向甚至決定企業(單位)生死存亡的關鍵
據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統計數據,2001 年至今,玉米品種鄭單 958 累計推廣面積超過 5000 萬 hm2 ,為國家糧食安全作出了突出貢獻,也成就了德農、秋樂、金娃娃、金博士 4 家龍頭企業。2002 年品種剛通過審定時,鄭單 958 品種權對外授權第 1 階段總價為 800 萬元;2010 年第 1 階段授權到期后,德農和中種各出資 2000 萬元才獲得鄭單 958 的銷售權,期限至 2016 年。雖然鄭單 958 在 2002 年初始轉讓價格太低,但采取了“9+6”分段授權的方式,最終于 2010 年獲得了一定的補償,并給金博士、德農和中種等種業企業帶來了高額收益。
某玉米品種于 2011 年通過國家審定,當時品種審定制度尚未改革,玉米種業正處于活躍期,企業急需優良品種。為了轉化成果,北京、山東等 4 家企業共同開發,支付了較高的“入門費”,但很快品種遇到“莖折”問題,4 家企業都沒能收回成本。在這個案例里,品種權人得到了利益而相關企業卻未能達到理想的開發效果。
以上是較為典型的案例,因品種對外授權或轉讓涉及企業內部商業秘密,很多教訓不為外界所知。經過多年的探索,多數企業都深有體會。
2 品種權價值評估及授權轉讓的思考
2.1 高度重視授權或轉讓的法律文本,防范法律風險 在種業基金的投資管理以及調研過程中發現,很多種業企業和科研單位不重視品種權授權或轉讓的法律文本,存在協議條款不全面等漏洞,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追悔莫及。
如上述鄭單 958 品種 2010 年第 2 輪授權時,在鄭單 958 與鄭 58 兩個品種權人簽訂交叉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雙方互相使用己方品種不構成侵權,但是否有權許可第三人使用未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這是相關權利人對是否有權利用鄭 58 重復生產鄭單 958 理解不一致,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從合同規范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重大瑕疵,該重復使用被法院認為需要品種權的許可,合同的相對性不給予第三方,否則視為侵權。這也是 2018 年北京德農敗訴,賠償鄭 58 品種權人金博士 5800 萬元巨款的主要原因。
再如某省農科院對外授權一省審小麥品種,簽訂合同時該品種只經過山東省審定,但通篇的合同文本并未提到該品種如果經過其他省審定或國審時,山東省以外其他區域的授權問題,更未對該品種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問題進行相關約定,也為以后授權、維權發生糾紛埋下了隱患。一旦對外提供了親本,直接導致品種喪失新穎性而得不到保護或者被宣告無效,也使保護后的維權變得異常艱難。
2.2 品種應盡量單企業開發,當數個企業開發同一品種時,應嚴格限制銷售區域,價格一致 鄭單 958、浚單 20、蠡玉 37 以及中單 909 等品種,均為多企業共同開發,在市場較好時能迅速擴大面積,適合優良品種較為稀缺的時代。隨著品種審定制度的改革以及玉米種業形勢的變化,品種井噴、市場低迷。當一個品種授權多個企業開發時,如果其中有一個企業降價,其他企業跟隨,容易形成惡性競爭,不僅不利于品種生命周期的維護,也不利于打擊假冒侵權、宣傳等市場維護。如“京 XXX”原本由 6 個企業共同經營,2017 年由于市場形勢不好,其中 1 家率先降價,其他 5 家措手不及,造成較大損失。在這方面,外資企業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如中種國際的品種,不對外進行品種權轉讓,只對外許可生產銷售權,且一個品種通常只授權 1 家企業經營。即便先玉 335 的被許可對象有登海和敦煌兩家,并具有東北和黃淮海不同的銷售區域,由于采取了嚴厲的違約責任約定,嚴格措施防止商業行為的串貨,從而實現了品種權所有人和被許可者(開發商)共贏。
2.3 分段收費或以銷量收費,更有利于平衡雙方利益 對農作物植物新品種權價值進行評估,本身就是個難題。一是品種的價值很難像其他產品用成本進行核算,品種的開發成本與其可能帶來的預期收益之間不對稱。二是品種試驗周期有限,一般區試 2 年、生產試驗 1 年就可審定;另一方面,實際推廣過程中,氣候難以預測,品種的表現情況也存在波動。三是品種保護年限長,品種更新迭代較快,很難對多年后的品種表現情況進行預測。按照當前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農作物品種的保護期是 15 年,如果接下來采用 UPOV 公約 1991 文本,保護期則可延長至 20 年。
3 政策建議
促進品種價值評估及授權轉讓科學規范是優化種業發展環境的重要一環,也是目前的薄弱環節。建議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促進制度優化。
3.1 研究出臺強制性措施 落實《種子法》第十三條“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的規定。主管部門應起草農作物植物新品種權轉讓的指導性文本,引導品種權科學估值,合理交易。支持全國性植物新品種權授權轉讓電子系統建設,培育第三方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和推進工作。
3.2 加強國家級品種權交易平臺建設 為品種權轉讓方和需求方搭建一個國家級平臺,有助于不同品種的充分展示,也有利于需求方選擇最優品種。一是總結并推廣中國農科院成果轉化中心、楊凌品種權交易中心、龍江種業產權交易中心等現有品種權交易平臺的成功經驗;二是明確品種權交易平臺的公益性定位,并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三是將品種權交易平臺和國家種業大數據聯網,品種權轉讓后相關信息可直接進入國家種業大數據平臺。
3.3 引導、培育專業第三方評估公司居中進行價值評估 公允的價值是交易的基礎,評估機構公正客觀的價值評估,有利于品種轉化為生產力。目前市場品種“井噴”態勢,品種質量參差不齊,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品種價值評估更為迫切,但有資質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于植物新品種權的評估不夠專業,相關業務不成熟。
3.4 加強品種試驗數據庫建設
品種試驗數據是品種權價值評估的基礎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的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數據應逐步實現自動采集、自動上傳、自動公開;綠色通道和聯合體等其他審定渠道的數據也應逐步實現實時采集、自動公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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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衍平,陳會英,何艷琴,劉紀華.我國植物品種權交易運作方式研究.農業科技管理,2008(2):38-41
[3] 李國芳,陳華偉.基于市場的農作物品種技術價值評估.中國種業, 2008(3):7-9
《關于農作物品種權價值評估及授權轉讓的思考》來源:《中國種業》,作者:呂小明,李軍民 ,張子非。
文章標題:關于農作物品種權價值評估及授權轉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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