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04 14:53 熱度:
村民自治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本文是一篇城市管理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中的村民自治。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和必要保障。實行村民自治,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它們嚴重地影響著村民自治的發展及其深化。
關鍵詞:村民自治,問題,對策
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和必要保障。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個民主”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1 村民自治的發展歷程
村民自治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當時,農村的組織和管理出現渙散現象,治安狀況惡化。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新的組織形式。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國家對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憲法時,把“村民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寫進了憲法,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確立了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國各地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2年民政部與司法部等部委召開“章丘會議”,總結經驗,豐富了村民自治的內容。民政部把村民自治活動概括為“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997年黨的十五大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內容即“四個民主”首次寫進了黨的代表大會報告,成為規范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能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納入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內容。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為村民自治的進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從此,村民自治的道路越走越寬闊。
2 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
2.1 選舉制度存在弊端
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再是由黨組織和上級直接確定,而是由村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確定。村委會的海選和公開競爭已經成為農村民主選舉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還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如何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造成了在“海選”時同一個人可能被選為多種候選人,這時就可以選擇其中較低職位參選,其較高職位的選票也可以記作該職位的選票,個別領導便有可趁之機,致使民主選舉并不是真的民主,失去了原有的意義。
在選舉中,以各種不正當方式拉攏村民投自己票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大村和比較富裕的村賄選現象更為嚴重,多數賄選的村官并不是想真正的為村民造福,而是為了貪圖私利,這就嚴重影響了農村建設和農村民主化進程。
2.2 村務公開制度落實不到位
有些農村在村級事務決策過程中無程序,辦事不規范,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掌控村里大小事務的決策權、管理權和執行權,有些村務大事甚至由村領導個人決策,侵吞了村民的自治權,削弱了農民參與政治決策,進行民主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開展。有些村財務不公開,賬目混亂,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總帳、明細帳,會計事項核算不清,收支不實,利潤失真,導致村財務不清,給管理增加了難度,部分村干部趁機貪污占用農村集體財產,在村民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2.3 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過分干預
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指導、幫助和支持的關系�?蓪嶋H上,鄉鎮政府把村委會看成是下屬機構,過多的干預村委會的事務。比如:換屆選舉的時候,鄉鎮黨政部門雖然沒有直接任免村干部,但會想方設法干預村委會的選舉,對選舉結果不滿意時,鄉鎮政府要么找借口不予批準,重新安排選舉,或者不再經過選舉直接任免其他人,致使村委會失去了其獨立性,變成了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這樣一來,就使村民自治變成了行政控制下極為有限的自治,農民對此就失去了信心,產生厭選情緒,對于村委會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產生抵觸情緒,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2.4 農民自治意識不強
近年來,盡管廣大農民的民主意識普遍增強,但由于農民總體文化素質較低,思想觀念陳舊,致使村民自治制度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很多地方村干部素質較差,思想觀念落后,有些鄉鎮領導干部對農村工作不熟悉,思想上存在偏差,工作方法僵化簡單,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導致村民自治工作不能深入開展。
3 完善村民自治的對策
3.1 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確保村務公開落到實處
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支持配合村“兩委”正確履職,對村民自治章程、村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對村務、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對不合理開支進行否決,財務收支憑證須經村監會審核后方可入賬。督促村委會以明細方式進行財務公開,對村務、財務公開清單進行審核,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確保村務公開落到實處。
3.2 鄉鎮政府應依法指導村委會
鄉鎮政府必須全面領會《村委會組織法》的精神,在鄉鎮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指導村委會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府的“腿”,凡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由村委會根據絕大多數村民的意愿去辦理,鄉鎮政府不應干預。鄉鎮政府要保證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權力,對鄉鎮政府違法干預,要運用組織和行政綜合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得到貫徹實施。
3.3 增強農村基層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識
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普遍提高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的文化素質,把農民從傳統的宗族意識、權力崇拜意識、散漫意識、自私觀念等落后觀念中解放出來并形成參與民主活動的思想意識,通過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農民的民主議事能力、民主決策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民主監督能力,使村干部能夠掌握現代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不僅為村民自治打下堅實基礎而且也為村民自治提供內在的推動力量。
3.4 規范和完善選舉操作程序及步驟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成了惟一合法的候選人提名方式。為了保證村民直接行使選舉權利,推動村民自治的發展,應當進一步規范直接選舉的實際操作程序和組織步驟,及時查處和糾正選舉中出現的賄選和不正當手段拉選票以及各種破壞選舉的行為,加強選舉監控和檢查驗收,做到有錯必糾,確保村委會選舉不流于形式。
總之,農村自治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它畢竟開啟了中國基層社會的民主進程,為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了民主實踐的機會,在村民自治中產生的各種各樣民主的新形式,正是適應時代需要和社會主義自身發展的需要,必將對中國農村政治文明的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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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城市管理論文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中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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