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21-07-26 10:33 熱度:
1995年發生賈國宇案之時,《民法通則》并沒有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為損失賠償的一種,法官只是基于公平原則支持了被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訴請。此案開啟了中國精神損害賠償實務的大門。2001年出臺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則從司法解釋層面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則,為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則奠定了基礎。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精神損害賠償屬性,修正為財產性質的損害。[1]248在民事法律層面正式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則要向后推至2009年《侵權責任法》。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則。可見,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然而,精神損害不同于常規財產性質的損害,具有損害結果難以量化,損害事實不可逆轉等特點,想要解決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問題,首先要分析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及其內涵。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學說爭論
(一)精神損害的概念
何為“精神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有詳細的闡述。理論層面上,精神損害有著廣義和狹義兩種學說。廣義說認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例如名譽被毀損、肖像權被侵害等;狹義說則認為,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權遭受侵害而產生的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2]693-694對比廣義說和狹義說,不難看出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主體限制上的不同。廣義說囊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而狹義說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從比較法的層面上分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制度發展歷史不同,“精神損害”這一概念也有不同含義:其中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將其囊括于“非財產損害”概念中,主要包含了疼痛、痛苦、生活樂趣的喪失、身體傷殘、名譽降低等感情傷害。英美法系國家早期并無精神損害的相關概念,對于精神損害等無形損害的救濟則概括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彌補傳統損害賠償制度僅對有形損害提供救濟的缺憾,后期則產生了“精神打擊”(nervous shock)。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法人的人格權遭受侵害不能訴請精神損害賠償,可知我國精神損害的概念采用的是狹義說。從比較法來看,我國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將精神損害賠償以“撫慰金”的闡述方式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整體制度構建,也更接近大陸法系。
(二)精神損害賠償功能的學說探究
精神損害賠償作為非財產性損害賠償,損害結果一旦發生,無法恢復原狀。也正因為精神損害無法適用民事損害賠償中的恢復原狀,學界普遍認可以財產損害賠償的方式救濟被害人。同樣基于精神損害賠償的非財產性特征,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無法準確確定。因為精神損害賠償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所以無法以金錢方式“完全賠償”精神損害,是以精神損害賠償無法直接適用損害賠償法的完全賠償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則是指精神損害賠償所要實現的目的和發揮的作用。在精神損害賠償無法遵循完全賠償原則的情形下,如何認定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非財產性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其功能便起著重要的作用。
就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而言,有單一功能說和復合功能說之分。本文就復合功能中較為典型的兩種學說進行對比和分析。一種學說認為精神損害慰撫金具有填補損害功能、對被害人的慰撫功能、預防功能。[3]填補損害功能是基于慰撫金的基本功能,亦即民法中的填補原則在慰撫金功能中的適用。慰撫功能則是基于非財產上的損害,無法完全客觀地金錢賠償,因此除了滿足填補損害的功能外,仍需慰撫被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失望、痛苦、不安等情緒。預防功能則是類似于制裁(懲罰)功能的闡述,旨在參考加害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調整相當金額,以嚇阻不法行為。[2]724-730另一種學說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克服功能、撫慰功能、懲罰功能和調整功能。其中克服功能是指通過予以被害人一定的金錢補償,使被害人克服其遭受的心理創傷;撫慰功能則是通過對被害人予以金錢賠償,滿足被害人心中對正義的需求,使其感受到權益得到維護,從而直接緩和其精神痛苦。這也是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精神損害賠償予被命名為“撫慰金”的原因;懲罰功能是指通過對不法行為人予以金錢懲罰,發揮制度對不法行為規制并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調整功能則是根據法定規則計算出的賠償數額過高或過低之時,法官為了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依職權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予以增減。上述兩種學說不同之處在于第一種學說遵循傳統大陸法系私法填補原則的約束,認為民事責任不應具有懲罰的功能,懲罰功能應專屬于公法,因此采用了“預防”功能這一說辭。而第二種學說直接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有“懲罰性”。這兩種學說的不同也映射了現存大多數學說的爭議焦點,即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當具有懲罰功能。
學界對于填補功能、撫慰功能、克服功能、調整功能等大體不超過傳統大陸法系私法填補原則的功能并無太大爭議,然而就懲罰功能這一突破填補原則的功能,時至今日,仍有不同意見。反對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功能的學者提出了以下主張:(1)精神損害賠償仍舊是特殊的損害賠償,主要功能在于填補已經產生的損害,并在考慮精神損害賠償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增添撫慰功能;[4](2)精神損害賠償本質上屬于補償性賠償,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的觀點扭曲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本質。[5]38-39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功能的學者則有以下主張:(1)精神損害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無法以金錢方式“完全賠償”,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財產損失賠償,其目的不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是在發揮補償、撫慰功能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對加害人予以懲戒;[6](2)精神損害賠償對過錯程度的考量,體現了對有過錯行為的非難和譴責,具有制裁的性質,也是其區分于其他民事責任的突出特點。[7]
三、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有懲罰功能
學界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仍存在爭議,但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和社會發展,應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懲罰功能。2020年《民法典》的頒布和生效,人格權編第九百九十六條增添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文規定,體現了精神損害賠償路徑擴充和精神損害賠償地位的提升;同時,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擴張也表現了私法對于懲罰功能的現實需求和立法動向。筆者認同精神損害賠償應具有懲罰功能,詳述如下:
首先,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肯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蘊含有懲罰功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權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僅限定了客體“自然人人身權益”和法律后果“嚴重精神損害”,并未就主觀態度進行規定。即精神損害賠償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也適用于無過錯責任的情形。然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額卻規定了需參考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體現了精神損害賠償額的懲罰功能。即使精神損害賠償作為非財產性損害,難以標準量化,但是客觀上對精神造成損害的“量”應當是確定且客觀存在的,審判實踐時存在的困難僅僅是如何將“無法標準量化”的損害轉化對應的財產數額,然而規則明文規定由“過錯”影響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對當事人惡性的考量,蘊含懲罰的功能。傳統的侵權認定中,過錯形態和程度往往只影響責任是否成立以及范圍大小,而非表現為影響賠償數額的多少,也間接佐證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
其次,《民法典》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展和擴張駁斥了大陸法系傳統理論私法不應蘊含懲罰功能的觀點,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性功能奠定了基礎。大陸法系傳統上堅持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分割,秉持由公法責任壟斷處罰而私法責任只具有補償功能的理念,拒絕承認民事責任的懲罰功能[5]32,但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和發展顯然是對于此種觀點的駁斥。近些年頒布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中都涉及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也在民事責任承擔條款中確定了其他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將懲罰性賠償這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成文規定至侵權責任編,確認了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私法領域的地位,體現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擴大化和常態化;類似的還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對于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對于故意污染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從制度構建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者愈發重視私法發揮懲罰功能,以彌補單一公法懲罰范圍的不足。因此,以大陸法系傳統的兩元分割理論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是站不住腳的。綜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發揮懲罰功能并未違背我國民事責任的功能理念。
再次,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常規損害賠償,不應完全受限于填補原則。精神損害內容的交叉性和損害后果的多元化,存在著諸如肉體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礙、精神法益損害、其他非財產損害構態等情形,賠償層面不應只是單階,而是處于多階位。[8]各種觀點關于補償功能、撫慰功能的闡述,均未超出填補原則的具體內涵,即將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非財產損害賠償功能予以“特殊化”,體現的是損害賠償法的基本要求。但精神損害并非傳統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內容是排除人格權財產權益損害后純粹的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損害,不應完全受限于填補原則。同時基于精神損害賠償的量化的困難性,精神損害賠償僅限于補償功能和撫慰功能往往會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畸輕,甚至無法發揮“補償功能”,更無法懲罰和制裁惡意侵權人。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懲罰功能的實現可以彰顯精神價值的高貴。盡管中西方主流倫理都認為靈魂(精神)高于肉體,但人格權等精神利益遭受損害時僅能通過一般等價物補償、撫慰精神痛苦,這意味著法律上人的身體與靈魂(精神)被同等對待。[9]但由于靈魂(精神)受侵害并無法恢復原狀,并無除金錢替代賠償以外更加恰當的賠償方式。[1]19既然沒有更為恰當的賠償方式,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以發揮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對侵害精神利益的行為予以懲罰和制裁,警示侵權人,就可以彰顯精神價值的高貴和《民法典》對人身權益中的精神利益的保護。
最后,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功能有助于彌補公法、私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之間的空缺,應對新型惡性侵權事件,實現個案正義。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侵權行為的種類得到的極大程度的擴張和發展,發揮精神損害賠償懲罰功能有助于遏制社會屢屢發生的惡意侵害人格權事件,彰顯私法的指引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傳統大陸法系公法私法二元分割理論下,公法私法之間存在著“不法行為”的相對空白,倘若不發揮私法的懲罰功能,無法遏制此類“不法行為”對人格法益乃至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現階段,惡意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的社會事件屢見不鮮,此類事件往往無法上升至公法制裁層面,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是從《民法典》的形式確認了懲罰性賠償這一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仍然較為謙抑,并未規定“一般性條款”,無法應對惡性侵權。此時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嚴格限制在私法的填補原則之下,無法實現對新型惡性侵權的懲戒和制裁,無法實現個案正義。
綜上,精神損害賠償在兼具補償功能、撫慰功能的同時,懲罰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侵權行為的種類勢必不斷擴張。同時,在基本物質得到滿足后,人們對人身權益的保護需求勢必逐漸擴大,是以賦予精神損害賠償懲罰功能有助于懲戒、制裁嚴重的人身權益侵權事件,從而更好地保護人身權益。同時,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制度擴張前,便有學者主張:在懲罰性賠償制度沒有完整建立之時,通過提高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對一些惡意侵權行為予以懲罰和遏制是合理的。[10]此說在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仍然謙抑的今天仍然不無道理。因此,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囊括多種功能,在填補、撫慰受害人基礎上,從遏制侵權,預防侵權的角度考慮,發揮其懲罰功能,方能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四、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概述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功能、撫慰功能和懲罰功能三種功能。基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廣泛性和人身權益受侵害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應當在個案中考慮發揮補償功能和撫慰功能的基礎上,酌定發揮懲罰功能的作用。《民法典》時代支持并發揮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有助于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益,應對社會發展產生的新挑戰。補償功能、撫慰功能和懲罰功能的具體闡述如下:
1.補償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的具體實現與民事賠償中的填補原則有著極強的關聯性。填補規則是民事賠償中重要的原則之一,尤其體現在物質性、財產性損害賠償的適用中,具體適用為恢復原狀、返還種類物或金錢替代賠償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但基于精神損害的非物質性、精神性,精神損害大小、嚴重程度難以準確衡量,且精神損害無法復原,因而絕無直接填平的可能性。正因如此,精神損害的補償功能并非體現在對于受損害人精神痛苦的直接填補,而是在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基礎上,以金錢給付作為補償,是種間接填補。因該項填補方式有別于傳統財產性損害填補,德國法將其描述為補償,而區分于填補,以便于更為直觀地理解該項填補所要達成的功能。[11]
2.撫慰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功能則是使受損害人通過行使金錢的購買力以換取物、權利或者服務的享受從而滿足或減緩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進而撫慰自身受到的精神損害的功能。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功能根源于精神損害的非財產性、精神性特征。因為精神損害無法通過等量的物質、金錢予以置換,但是得以使用一定的金錢來賠償并撫慰受損害者因為精神遭受侵害而產生的的痛苦、怨恨、不安或失落,此舉旨在通過金錢賠償的形式來轉嫁精神損失和精神痛苦,進而使被侵害人的心理得到慰藉,以減輕痛苦撫慰心靈。
3.懲罰功能
懲罰功能旨在使侵害人對其侵害行為承擔超越其侵害造成的損害的懲罰賠償。在傳統觀念中,私法規則注重填補功能,規則設置旨在恢復侵害行為導致的不利后果,通常不具備懲罰、制裁等功能;而公法規則則重視預防功能和懲罰功能,以期通過制定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則來實現一般預防的功能,進而對潛在的侵害人實現特殊預防的功能,并對整個社會實現警示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抑制一些惡意侵權或違約行為,私法體系部分規則也體現了懲罰功能如定金規則、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欺詐賠償等。精神損害賠償作為非物質性、非財產性損害往往無法通過等價的金錢換算,然而大多數國家在計算金額時都將侵害人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行為方式、當事人雙方乃至受訴地經濟情況等情形作為參考因素。這無疑體現了撫慰功能外的懲罰功能。懲罰功能和撫慰功能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賠償數額計算標準上。撫慰功能的補償性雖然是間接的,但其強調的重點仍舊是補償,補償不需要考慮除損失外的其他因素,而懲罰功能中侵害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便起到對懲罰強度的酌定調整作用。
五、結語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人民對于人格利益的需要和美好精神世界的追求,“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的設置也將給人格權益更充分的保護。精神損害不同于傳統財產損害,一旦損害發生,再無法恢復原狀的可能。私法規則注重填補功能,但仍應考慮精神損害的特殊性,不應完全受制于填補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有助于制裁社會惡性侵權事件并彌補公法和私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空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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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
[3]王澤鑒損害賠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8.
《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淺析》來源:《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作者:李子豪
文章標題: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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