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婚姻家庭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7-06 14:00 熱度:
我國的婚姻法與人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調整改善婚姻關系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公布出臺以后,有關法律條文在全社會中引起了巨大的反響與討論。本文通過對該法律條文的解讀,分析了新婚姻法內容的改革對社會的影響與意義。
創刊于1980年的《法學雜志》,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創刊27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獨特辦刊特色,贏得了在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中外讀者的歡迎。
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頒布實施,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的反響和輿論。這一部百姓口中所謂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針對目前社會中存在的婚姻問題,新增設了一些條款和規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調整改善現代婚姻家庭關系。該司法解釋中與房產分割部分有關的內容尤其引人關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提出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過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并且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是這條規定引起了社會廣泛議論,同時也從中看到我國婚姻家庭關系隨著社會發展發生了巨大改變;客觀體現了新時代孕育出的現代婚姻觀,并且會在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推動和促進婚姻觀念改變。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
(一)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制度
最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并作出較大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加強對個人財產的保護:(1)首次明確規定夫妻間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于共同財產;(2)首次明確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過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這一條是引起社會輿論的關鍵,它是在我國目前高房價的情況下產生的,使購房者的利益得到可靠保障;(3)明確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并且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一規定遵從了父母購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護夫妻雙方和父母的合法權益;(4)明確指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未果的,則在之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這一規定也保護了夫妻雙方真實意愿及利益。
(二)增加親子關系的鑒定推定
最新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拒絕鑒定將會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的主張成立法律后果。解釋中還規定,如果親子關系出現糾紛,其中一方能夠提供形成合理證據鏈條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外一方卻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同時也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對于不愿意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應承擔敗訴法律后果。
(三)增加對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
最新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如果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該進行行政復議或者采取行政訴訟手段。換句話講,就是按照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的結婚登記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領取的結婚照效力如果產生異議,雖然該種情況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但是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改變能進一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權利。
(四)保護夫妻雙方的生育權
最新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妻子擁有終止妊娠的權利。與此同時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為如果丈夫有生育愿望,而女方不同意并且雙方存在較大的分歧,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向法院判申請決離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沒有對這一點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的完善可以讓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并且得到法律保護。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釋出臺對傳統婚姻觀念的沖擊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較大改善,西方資本主義的享樂文化對我國民眾的影響巨大,同時拜金主義、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在我國社會中也有迅速擴散和蔓延的態勢,給傳統的社會觀念造成巨大沖擊和影響。此外,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日益加快使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的魅力也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但是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價已經成為了一件奢侈品,許多人可望而不可即。在大部分中國人的傳統價值價值觀念里面,房子是婚姻的物質基礎,沒有房子等于物質基礎沒有保障,婚姻也缺乏足夠的安全感與可靠性。長期受到這種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房屋不動產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影響婚姻關系的主流原因。對于男方而言,房屋不動產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從側面反映一個人的能力與財富狀況,對于女人而言,房屋不動產則是決定其是否結婚的主要原因。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講,房子是導致現代婚姻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房屋不動產的歸屬權不清楚以及財產分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矛盾日益突出,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根據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男女雙方如果締結婚姻關系通常由男方出資來購置房屋,女方負責購置家具以及對房屋進行裝修等輔助工作,因此,男方是主要的出資方,在締結婚姻關系中承擔的責任比女方要重。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大量由房屋購買導致的的婚姻問題,也有相當數量的不法分子妄想通過締結婚姻關系等合法形式從而達到獲取房屋不動產的非法目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徹底改變了這一利益格局,使得雙方利益得到重新平衡,有效保護了房屋出資方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了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形式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與此同時,司法解釋三中使得婚姻關系中的女方重新審視自己在婚姻關系中的定位,讓女方的目光不再僅僅局限于男方是否擁有房屋等方面,因為根據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如果婚前進行房產購置或者婚后由一方的父母贈與房屋,在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該房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其中一方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新的法律條文下,締結婚姻關系并不能成為女方獲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有效方式,以往通過婚姻關系可以獲得部分財產份額的方法已經不符合現代婚姻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況之下,由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將逐漸成為一種主流趨勢,只有女方在購買房屋不動產時也履行一定的出資義務,才能有效保證自己在房屋產權方面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法最新規定出臺引起的社會爭議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雖然在出臺之前已經經過廣泛的社會調查,也結合了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但是由于這一規定屬于一項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的法律條文,某些規定必定會對部分社會群體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該司法解釋一頒布出臺便引起了社會上的輿論和關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爭議。部分民眾認為,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三中對婚姻關系中男方的利益保護過度,而忽視了女方的相關合法權益。按照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女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后不履行購房出資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享有房屋居住權,婚姻關系一旦解除則不享有相關的房屋不動產所有權,很明顯,這樣的規定將很不利于保護女方的權益。在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著男方在外工作,女方負責照顧家庭小孩的情況,基于這種情況女性經濟地位很難得到獨立,在經濟生活上對男方的依賴性比較大。因此,如果婚姻關系一旦解除,女方很可能出現基本溫飽都難以解決的情況、住宿問題更無從解決,難免導致社會矛盾發生。因此,我國婚姻法的體系仍舊需要進一步的規范與規范,特別是在保護弱勢婦女合法權益方面還需做出更為細致的規定,保證婦女在解除婚姻關系之后的基本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文章標題:新婚姻法的改革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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