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8-31 10:58 熱度:
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所有刑罰方法最嚴厲的一種,故而又稱極刑。在我國,死刑判決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如今,死刑無論從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已成為全球性的熱點話題,隨著人權觀念的不斷弘揚,“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死刑存廢之爭的討論日趨激烈,以及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出臺,加之媒體的大力關注和曝光,諸如此類的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使得我國一些死刑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討論,使得人們對死刑判決有了更多的看法,當前最典型的就是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
《環球法律評論》既倡導宏觀的、體系的、基礎理論的比較研究,也注重微觀的、個別的、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設計諸方面的比較研究。我們不僅要用中國法的眼光透視外國法,也要用外國法的眼光來透視中國法,進而還可用某一外國法的眼光透視另一外國法。我們仍將一如既往地追蹤外國法的發展,翻譯介紹外國最新的重要立法、最新法學理論及相關文獻。
在死刑判決的諸多影響因素中,可以歸納為案內、案外兩類因素,也即法律和社會因素,兩個因素同時作用于一個案件的死刑判決。以當下備受關注的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為視角,分析了兩案存在的如案件是否符合死刑適用標準、激情殺人是否成立等法律問題,及我國目前的“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社會輿論等案外社會因素。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則關鍵在于法官對案內、案外因素對死刑判決影響大小的考量、對影響死刑判決內外因素的權衡和把握。
一、藥家鑫、李昌奎案背景介紹
(一)藥家鑫、李昌奎案簡介
被告人藥家鑫駕駛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返回市區途中,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被害人張妙。藥家鑫恐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便產生殺人滅口的惡念,持刀對張妙連捅八刀,將其當場殺死。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藥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極其嚴重,且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與藥家鑫案相比,李昌奎案就多了一些曲折。被告人李昌奎將同村的19女子擊昏后強奸,隨后將她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殘害。2010年7月15日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但二審以李昌奎有自首情節、系鄰里糾紛等緣由,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的判決結果,頓時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受害人家屬向法院申訴,要求啟動再審程序判處李昌奎死刑。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以原二審量刑不當,撤銷原死緩判,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兩案受廣泛關注的原因
首先,兩案都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均吻合死刑的適用條件。藥家鑫駕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追究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張妙胸、腹、背等處八刀,將其殘忍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昌奎的暴行更令人發指,犯罪情節更為惡劣。李昌奎在門口遇到王家飛(19歲)及其弟王家紅(3歲),同王家飛發生爭吵,在抓打中將其掐暈后實施強奸。年僅三歲的王家紅也難逃毒手,被其倒提摔死在鐵門口,李昌奎隨后逃離案發現場。毋庸置疑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其次,兩案中案犯均存在對悔罪、自首從輕或減輕情節的認定爭議,這些從輕或減輕情節是否能使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后果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準確界定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成為了兩案共同面對的難題。
簡言之,兩案都有著影響死刑判決的案內、案外因素,并且存在著兩個因素對死刑判決影響大小的相互博弈、法官對兩個因素的權衡和取舍問題,如何處理好影響兩個案件的內外因素是能否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能否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
二、影響死刑判決的案內因素
(一)藥家鑫、李昌奎案符合死刑適用標準
對于藥家鑫、李昌奎是否應判決死刑,關鍵在于兩案是否契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死刑適用標準。
第一、兩個案件犯罪性質非常嚴重。本案定性上沒有任何爭議,藥家鑫、李昌奎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從刑事立法的意圖來看,故意殺人罪是侵犯人身權利最嚴重的犯罪,其被置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之首,從條文的排序上體現出故意殺人罪歷來便是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而從其法定刑的設置上來看,相比其他罪名的法定刑設置,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由重到輕排列,而不是由輕到重排列。因此此種立法模式無疑反映出對于故意殺人罪原則上應從嚴懲處,其基本刑罰適用規則應以先考慮死刑的適用為原則。即對于成立故意殺人罪的藥家鑫、李昌奎而言,在一般情況下,對其刑罰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死刑。
第二、兩個案件的犯罪情節和后果非常嚴重。藥家鑫案從犯罪情節來看,藥家鑫殺人時,侵害對象是一個手無寸鐵且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手持的是足以致命的兇器,選擇的是足以致命的部位,采用的是足以致命的手段。這些都清晰的表明,藥家鑫撞人后殺人的犯罪手段極其惡劣,情節極其嚴重。同樣,喪心病狂的李昌奎將王家飛掐暈后實施強奸,而后,他又用鋤頭將王家飛打死,并將王家紅倒提摔死在鐵門口。然后,李昌奎又用繩子把姐弟兩人的脖子勒在一起, 逃離現場。可見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難怪被稱作“賽家鑫”。
第三、兩個案件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藥家鑫之所以要殺人是因為看到被害人張妙在記車牌號,就拿尖刀捅刺被害人。由此可見,藥家鑫的殺人動機不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殺人滅口,藥家鑫對法律、對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敬畏。這種邏輯的可怕之處是,無論是誰被藥家鑫撞到,都有可能遭致與張妙同樣的命運。[2]同樣,李昌奎因為兩家的小糾紛,而且還非糾紛的直接當事人,就對無辜的被害人如此殘忍,其對法律的漠視、對生命的不屑,令人發指。因此,藥家鑫、李昌奎的殺人動機是非常卑劣的,這種卑劣的動機無疑深刻反映出其主觀惡性極其嚴重。
(二)藥家鑫臨時起意殺人不等于“激情殺人”
藥家鑫撞人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提出,藥家鑫受到外界的刺激,情緒激動,在撞人后殺人的行為系激情殺人,并把它作為請求從輕判決的理由之一。一時間,激情犯罪成為了社會各界在討論該案時的又一爭論問題。那么,激情殺人是否于法有據,藥家鑫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激情殺人呢?
首先應明確激情犯罪的認定,實際上就是“激情”的認定。認定什么是“激情”通常有五個要素[3]:
其一,客觀要素。客觀要素即產生激情的外在因素,是指成立激情犯罪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誘導因素,如被害人對被告人的羞辱行為。其二,主觀要素。主觀因素是指激情犯在實施犯罪時,在主觀上必須處于激情情緒下,并且喪失自我控制的能力。其三,罪名要素。即激情犯實施的犯罪應該在法律現有規定的罪名之內,但并不意味刑法中的所有犯罪都可成立激情犯罪。其四,對象要素。指行為人犯罪行為的實施必須針對不當言行的發出者,而不能殃及連累無辜第三人。其五,時間要素。犯罪時間要件要求激情犯必須是在被害人作出錯誤言行之時產生犯罪意圖,并在刺激下立即或非常靠近的時間內實施犯罪,即有當場性。
文章標題:死刑判決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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