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核心期刊 更新日期:2025-05-01 22:05:18
本刊優先考慮篇幅適中的稿件,鼓勵確立學術命題、實現學術創新、達到學術標準、符合學術規范的投稿,原則上謝絕聯合署名。本刊提倡來稿立足于中國問題,也歡迎比較法佳作,但不歡迎單純推介域外某個法律、制度或者實踐以對讀者進行另類普法教育的來稿。本刊誠摯歡迎國(境)外同行惠賜原創佳作,但不刊發對國外(境外)學術刊物已經發表的學術論文的譯稿。
一、中文引證體例
(一)一般規定
1. 注釋為腳注,每篇稿件編號連排。文中及頁下腳注均用阿拉伯數字,文中標注于標點符號外。
2. 注文中的信息順序為:作者、文獻名稱、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3. 定期出版物的注釋順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稱年份、卷次、頁碼。
4. 引文作者為外國人者,注釋順序為:國籍,外加括號;作者、文獻名稱、譯者、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5. 頁碼徑用“第N 頁”或“第N-N 頁”字樣。
6. 引用之作品,書、刊物、報紙及法律文件,用書名號;文章篇名用引號。
7. 同一文獻兩次或兩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時,若緊接第一次,則直接“同上注,第N頁”即可;若兩次引用之間有間隔,則注釋順序為:作者姓名、見前注[N]、頁碼。作者如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應加“等”字。
8. 正文中引文超過150 字者,應縮排并變換字體排版。
9.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直接引用非原始出處者,注釋前加“轉引自”。
10. 引文出自雜志的,不用“載”、“載于”字樣。
11. 引用古籍的,參照專業部門發布之規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該語種的通常注釋習慣。
12. 原則上引用未公開出版物及網上資料。若引用網上資料,須標注“最后訪問日期”。
13. 引用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出版或發行的文獻,可在出版或發行機構前加注地區名。
(二)范例
1. 著作:(1)朱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再次引用,如中間無間隔:同上注,第65頁。
中間有間隔:朱蘇力,見前注[1],第78-80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
2. 論文:(2)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分析”,《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第155頁。參見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分析”,《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第150-163頁。
3. 文集:(3)白建軍:“犯罪定義學的理論方法與實證刑法學”,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頁。
4. 譯作:(4)(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楊富斌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頁。
5. 報紙類:(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載《法制日報》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 港臺類:(6)王澤鑒:《侵權責任法》,臺灣三民書局2009年版,第105頁。
二、英文引證體例
1. 論文:作者、論文題目、期刊名稱、年份、卷冊號、頁碼。(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
第一編 哲學、社會學、政治、法律類核心期刊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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