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社會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4-07-14 16:16 熱度:
司馬遷《史記》將韓非子與老子合傳,因而學者對韓非子與道家的關系一直比較關注,一般認為韓非子受道家影響頗大,如吳秀英《韓非子研議》指出:“道法二家,關系最切。道家以道為至上,法家以法為至上。史記以韓非與老莊合傳,又言‘其歸本于黃老’,則老子思想影響于韓非者自亦不少。……韓非因襲之而用之于政治,化自然為必然,使道家之道落實為必定之法術。”①
內容提要:韓非子《解老》將老子之道轉化為“理”,“理”是“萬理之理”,即對具體事物之紋理特征的抽象統會,可以用來溝通萬物。與老子相同的是,韓非子注重“理”的變動性,強調因物之性,因時而變,這是其思想最具活力之處。不同的是,韓非子丟失或淡化了老子之道更為重要的“自然”義、“樸”義與“無為”義,在實施賞罰上忽略了真實自然的人情人性,絕對去“私”而顯得僵硬。歸根到底是因為二者在人性論上的差異,韓非子看到的是人性“重利”,而老子看到的是人性“本樸”。
關鍵詞:核心論文,韓非子,老子,人情,人性
事實上,《史記》說得很清楚,韓非子“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于黃老”。②韓非子主要是受黃老思想的影響,與稷下道家尤其是《管子》有密切關聯,③與老子的哲學思想則相去甚遠。模糊地談“影響”關系,反而容易對雙方都產生誤解。重要的是,韓非子到底如何“化自然為必然”,如何由“道”而“術”。從詮釋學的角度來看,其實韓非子面對《老子》首先做的是由“道”而“理”的詮釋,看清其 “理”的特性,則更容易發現其“法”的局限。
一、韓非子的“道”與“理”
《韓非子・解老》篇很特別,不僅在《韓非子》五十五篇中相對獨立,以解釋《老子》的面目出現,而且在《老子》的詮釋史上也很獨特。一是它不以注釋的方式,而主要通過義理闡發的方式來解釋《老子》,可以說是 “較早的哲學性詮釋的著作”。劉笑敢:《經典詮釋與體系建構――中國哲學詮釋傳統的成熟與特點芻議》,《中國哲學史》2002年第1期。二是它不是逐章逐句地解釋《老子》,而是有選擇性地片段性解讀。《老子》的一些重要經文沒有被解讀,如“道法自然”(25章)、[魏]王弼注,樓宇烈校釋:《老子道德經注校釋》,中華書局,2008年,第64頁。本文中的《老子》引文均出自此書,只標章數,不另出注。“道常無為而無不為”(37章)等,而有一些被解讀的經文又并非《老子》簡本、帛書及通行本中所有,如“道,理之者也。”由此可以推測,韓非子在解老時是根據自己的思想需要去選擇經文的,目的不在解老,而在用老。但不可否認的是,韓非子抓住了老子的核心概念“道”,并且有意識地作了創造性的處理。
“道”在《解老》中多處出現,主要有四個用法:道理、有道、體道與大道。“道理”是韓非子詮釋《老子》時使用最多的詞匯,其重心偏于“理”上,指的是萬事萬物的根本特性;“有道”與“無道”相對,指的是治國或修身之“術”;“體道”與“得道”類似,主要用來描述人對“道”的體悟;“大道”又叫“端道”、“正道”,與“邪道”相對,指的是樸實、自然的性質或狀態。其中“道理”最為特別,由“理”派生而來,但“理”字在《老子》中從未出現過。“理”這一概念是了解韓非子《解老》及其與《老子》的思想關聯之要害。《解老》曰:
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④[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第147頁。本文中的《韓非子》引文均出自此書,隨文注出篇名、頁碼,不另出注。
“道,理之者也”,《老子》中無此句,王先謙從顧廣圻說,認為此句是對《老子》第十四章“是謂道紀”的解釋,④陳鼓應亦持此說。⑨B11陳鼓應:《管子四篇詮釋――稷下道家代表作解析》,第134、158、155頁。“紀”是“理”的意思,“道紀”即“道理”,是道之法則,而不是今天日常所說的道理。理的本意是“紋理”,《說文》曰:“治玉也。《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孟子字義疏證》曰:‘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⑧[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5-16、275頁。韓非子使用的“理”乃“成物之文”,即“紋理”,引申為具體事物各自的規定性。他認為不同的物有不同的理,其思考方法類似郭象注《莊子》時提出的“性分”論,[晉]郭象注,[唐]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中華書局,1998年,第4-5頁。郭象曰:“?足于其性,則雖大鵬無以自貴于小鳥”、“物各有性,性各有極”等。其與韓非子的不同在于:郭象的“性分”主要是指人的秉性各不相同,這是“命”;韓非子的“理” 則并非特指人,而是籠統指萬物各有各的“理”。本文中的《莊子》引文均出自此書,只標篇名,不另出注。認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性”。
“理”是萬物固定的特性。“道”是對萬物之理的總會,通過它能溝通萬物,因此“道”又具有統合、統治的意味。這從“稽”字的含義也能看出。《說文》曰: “稽,留止也。……稽,計也。”⑧稽的本意是稽查、核查、計算,這里可以引申為“統合”,如王先謙注:“稽合萬物之理,不變則不通”(《解老》,第147 頁)。《管子》曰:“名者,圣人之所以紀萬物也”,⑨圣人法道而治理萬物,可見,“紀”有統治的意味。“稽”從《老子》第十四章的“道紀”而來,意思與 “紀”相似,亦即統合、統治。《韓非子》中還有“稽同”一詞,“保吾所以往而稽同之,謹執其柄而固握之”(《主道》,第28頁),其中“稽”就有“統”的意思,“稽同”即“統同”。萬物各有紋理,紋理代表萬物各自的特性,道使萬物長成,具有如此之特性,所以對萬物有統合、溝通的作用,掌握道的人可以利用這些特性。因此,馮友蘭把韓非子所解釋出的道稱為“總原理”,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臺灣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218-219頁。其實就是“總的理”,其與“原理”(principle)一詞并沒有關系。“道”與具體事物之“理”不同,因為“道不同于萬物”(《揚權》,第46頁),亦如管子所說: “必知不言之言、無為之事,然后知道之紀。殊形異執,而與萬物異理”,B11道是萬物之“理”的總匯,是一個總體性的概念。“道”是“萬理”的統合,“萬理”之間又是可以打通的。 為了更全面地說明韓非子與老子之關聯,我們順便看一下《喻老》。《喻老》和《解老》都是韓非子對《老子》的解釋,《解老》、《喻老》二篇是否為韓非子本人所著存在爭議。胡適、榮肇祖、梁啟超、蔣伯潛等人持懷疑態度;林尹、馬崗、張素貞等人認為此二篇有可能就是韓非子所作,可以作為理解韓非子思想的參考;徐復觀指出此二篇與韓非子思想有出入,對其是否為韓非所作沒有給出定論。參見吳秀英:《韓非子研議》,第16-24頁。本文認為,從思想關聯上看,至少《解老》篇很有可能出自韓非子之手,從思想史的角度看,韓非子受黃老影響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借《老子》發揮自己的思想是完全有可能的。但二者的注解方式有很大不同。陳啟天指出:“《解老》以義釋老子,《喻老》以事釋老子,此其大別”。③陳啟天:《韓非子校釋》,臺北中華叢書委員會出版,1958年,第 764頁。《喻老》主要通過“比事連類”③的方式解釋了《老子》的諸多經文。其中提及道的有9處,其中直接與老子之道相關的有5處,其中作“理”講的有1 處,即“道理”。《喻老》曰:
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導之,因隨物之容。故靜則建乎德,動則順乎道。宋人有為其君以象為楮葉者,三年而成。……列子聞之曰:“使天地三年而成一葉,則物之有葉者寡矣。”故不乘天地之資而載一人之身,不隨道理之數而學一人之智,此皆一葉之行也。(第165-166頁)
這里“道”與“理”連用,表示自然發展的規律與法則,即“常容”。參見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51頁;邵增樺注譯:《韓非子今注今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969頁。韓非子以宋人用象牙雕刻樹葉的故事來說明自然與人為之區別。自然的規律是人所不能改變的。但如果人能認識自然的規律,他的行為就是“順乎道”。這里解釋的是老子的“自然之道”。《喻老》曰:
空竅者,神明之戶牖也。耳目竭于聲色,精神竭于外貌,故中無主。中無主,則禍福雖如丘山無從識之。故曰:“不出于戶,可以知天下;不窺于牖,可以知天道。”此言神明之不離其實也。(第166-167頁)
陳奇猷曰:“實,猶內也。……《解老》篇‘實心愛而不知’,即內心”。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第453頁。韓非子認為,要達到“神明”的境界需要內心的虛靜工夫。他借助“神明”一詞解釋老子的“天道”,指出認識天道需要排除聲、色的干擾,達到內心的虛空。在這一點上其與老子之意是吻合的。
可見,《喻老》主要解釋了“天道”、“有道”、“無道”這幾個概念,涉及到老子的“自然之道”和“政治之道”。其重點在“政治之道”,而對老子其他很多層面的道并未作解釋。因此,無論《解老》還是《喻老》,對老子之道的內涵都沒有全面的梳理與把握。當然,韓非子關注的不是《老子》本身,而是《老子》與自己的思想合拍的地方。
二、韓非子的“常”與“化”
韓非子在此基礎上將“道”與“理”二字合一,提出“道理”,“道理”一詞是解釋《老子》之“道”時用的重要概念。《解老》曰:
凡理者,方圓、短長、?靡、堅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謂常。唯夫與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者謂常。而常者,無攸易,無定理。無定理,非在于常,是以不可道也。圣人觀其玄虛,用其周行,強字之曰道,然而可論。故曰:“道之可道,非常道也。”(第148-149頁)
韓非子的“理”是指一事物區別于另一事物的性質。具體事物的“理”是會變化、消亡的。與此相對的是“常”,“常”是指與天地共生、同在,永不消亡的性質。可見,這里的“無攸易”是從“不死”的角度說的。
常者“無定理”,那么下一句“無定理,非在于常”的“常”就不可能與“常者”之“常”同義,否則自相矛盾。諸多注家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故根據上下文的語境,認為《干道本韓非子》作“無定理,非在于常所”韓非撰,顧廣圻:《干道本韓非子》,臺北新文豐出版社,1989年,第284頁。明趙用賢本有“所” 字;明韓子迂平本、凌瀛初本無“所”字,盧文?《群書拾補》亦認為“所”為衍字。見陳啟天:《韓非子校釋》,第752頁。更為合理。高亨、陳奇猷、張覺與陳啟天皆持此看法。如高亨認為,道沒有固定的場所,此與上文“道以為近乎,游于四極,以為遠乎,常在吾側”相吻合。見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第 415-416頁,陳氏轉引。高亨認為“常所”即“定所”,筆者對其觀點進行了簡要概括。張覺認為“‘無定理’則是‘變易’的,所以和‘非在于常所’是一致的。道沒有確定不變的法則。”張覺:《韓非子校注》,岳麓書社,2006年,第204頁。這樣的理解與韓非子下文所說的“道”之“玄虛”、“周行”的特點也是吻合的。韓非子認為,可以言說的是作為名稱的“道”,它所指的是沒有變化、深遠空虛又無所不在的東西。從其對《老子》第一句的詮釋來看,韓非子并沒有歪曲老子之道的根本意思。
在此基礎上,我們來繼續考察韓非子對理的具體闡述。《解老》曰:
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為物之制。萬物各異理,萬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無常操。(第147頁)
正因為道稽合萬物之理,所以能進入萬物內部去化而裁之,通而用之。如同王弼注《老子》第二十五章說的“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魏]王弼注,樓宇烈校釋:《老子道德經注校釋》,第64頁。陳啟猷曰:“稽合萬物之理,故物不得不隨理而化。物隨理而化,故無一定之操持。韓非此語乃欲擊破儒家‘無變古,毋易常’”。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第412頁。他指出了韓非反對固常的思想,這是有道理的。但其漏洞在于,韓非子原文講的是“道者,……萬理之所稽也”,“不得不化”的主語是“道”,而不是“物”。陳啟天曰:“道化為萬物而無一定之形也。翼毳云:‘與時變化,故無一定之常度’”,陳啟天:《韓非子校注》,第749頁。這里指出了變化、無形是道之特性。韓非子接著說:“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隨時,與理相應”(《解老》,第147),其進一步將 “道”與“理”聯系起來。“道”統合、貫通萬物之“理”,即打破方圓、短長、粗靡、堅脆的界限。他認為老子之道是永恒不變、不可言說、貫通萬物的。他肯定 “理”的固定性,但又強調道“不得不化”的貫通作用,從而通過“理”將道物關系講得比老子更為清楚。 顯然,韓非子之“理”在老子之“道”的基礎上作了自己的改造與發揮。《解老》將“道”理則化了,“道”是虛的,而“理”是實的。盡管“理”能化,但不能脫離事物自身的規定性與事物之間的關聯,它自身是被規定的,而“道”的本質屬性是“自然”,自身不被規定而為萬物效法。因此,雖然“理”也能“化”,是 “無常”的、非固定的,但與老子之道的變動性有相通之處。
老子之道的變動性主要體現在帛書第一章的“恒”字上。《老子》第一章的“道可道,非常道”之“常”,帛書本作“恒”。寫為“常”是避孝文帝劉恒諱。 “恒”本身就有變動之意,是“變動中的長久”。詳見拙文:《恒久與變動――論老子之道的特性及其詮釋》,《中國哲學與文化》2009年第5輯。《說文》曰:“恒,常也。從心舟,在二之間上下,心以舟施,恒也。‘亙’,古文恒,從月。詩曰:‘如月之恒’”。⑧⑨[漢]許慎:《說文解字注》,第681頁。段注曰:“謂往復遙遠而心以舟運旋。歷久不變。恒之意也”。⑧“往復”、“遙遠”和“運旋”都表達了“心以舟施”這個過程是動態的。此處的“歷久不變”是承上句而言的,即“往復遙遠而心以舟運旋”的動態過程是持久不變的。“恒”的意思更側重于“變動不止”的狀態,這與“亙”的意思吻合。“亙”有時被寫作 “亟”,段注“亟”曰:“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⑨要注意的是,他用的是“不已”,而非“不變”。《詩經・小雅》曰:“如月之恒,如日之升”。鄭箋: “恒,弦升出也,……月上弦而就盈,日始出而就明”。[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世界書局阮刻縮印本,第412頁。“恒” 本指月亮上升而逐漸呈現為“盈”的狀態,相反則呈現為“虧”的狀態,這意味著事物在盈虧之間變動,與前文所講的“亙”的意思相通。可見,“恒”字暗含“變動”的意思。許慎認為,“恒,弦也。按《詩》之‘恒’亦作‘?’,謂張弦也。月上弦而就盈,于是有‘恒久’之意”,[漢]許慎:《說文解字注》,第681 頁。這也是取“月”之盈、虧來說“恒”的變動與長久之意。
道的變動性還體現在《老子》第四十章:“反者,道之動”。不僅道作為宇宙本源自身是周行不殆的,大極而返,而且法道之人也要懂得適時而動。如《老子》第八章曰:“動善時。”宋陳景元注曰:“至人動靜,善觀其時,出處應機,能全其道,如水之動,善隨時變。”[宋]《陳景元老子注》,見嚴靈峰輯:《老子宋注叢殘》,臺灣學生書局,1979年,第744頁。因時而變并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投機取巧,而是一種應對變化的大智慧。又如《文子・道原》曰:“夫事生者,應變而動,變生于時,知時者無常之行。故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文子著,王利器疏義:《文子疏義》,中華書局,2000年,第25頁。
韓非子不僅注重“常”,而且也注重“變”,與老子相通,是其思想的閃光點。具體表現在韓非子認為君主之道貴在因時進退,如“人主之道,進退以為寶。是以不言而善應,不約而善增”(《主道》,第29頁)、“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與時生死”(《揚權》,第46頁)。但可惜的是,韓非子強調君臣不同道,各有私利,因此要由君王來執掌“道”,“道”只能是唯一的,其曰:“道無變,故曰一。是故明君貴獨道之容。臣不同道,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揚權》,第46-47頁)。也就是說,君王需要通過“名”來實現其對權力的集中與控制。這與老子所倡導的“大道泛兮,其可左右”(34章),道下放到萬物中而自身處虛的思想不同,與侯王效法圣人而養護百姓的親密關系不同,與圣人“鎮之以無名之樸”(37章)的無名而天下治的境界亦不同。在韓非子的思想下,依靠“名”來維持其獨一之道,很容易導致治國策略上的單一化、集權化與絕對化。韓非子可能沒有像老子一樣把“長生久視”(59章)作為治國的終極目標,或者說,韓非子認為掌握萬物之理、運用刑名法術就可以治臣、治民而江山常保,這被后代的歷史證明是無效的。從詮釋的角度說,韓非子沒有吸收老子之道的自然義、樸義和無為義,他的因應變化的思想并沒有真正用到治國上來,是其理論局限所在。
三、道的單一化與“法”的硬化
首先要承認,老子之道確實有“理”的意思,盡管老子從來沒有用 “理”字。除了第十四章的“道紀”含有“理之總法”的意思,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道在生成萬物時注入萬物,萬物各自成性、各具其理,自然而然。因此,萬物可以通過“道”得以匯通。韓非子以“理”解“道”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但是,老子之道的含義絕不僅此,甚至可以說,理,只是道的豐富內涵中的一層意思。關于道,有三個更為重要的含義,韓非子沒有引起重視。
第一,道的自然義。以《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為代表。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漢]河上公著,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年,第103頁。道的本性是自然,即本來如此,它是活潑潑的宇宙整體生命,按照自己的方式運作不息,這種原本的運行狀態是“自然”的,長久的,因此值得人效法。王弼注:“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于自然無所違也”,非常深刻,說明道遵從萬物的本性,表現在人的身上即遵循人的自然性情。
第二,道的樸義。以《老子》第二十八章“復歸于樸”為代表。老子認為人性中有“樸”的一面,這是最珍貴的,但很容易被浮華遮蔽,即后來莊子所說的“道隱于小成,言隱于榮華”(《齊物論》)。但人也是可以通過教化、虛靜工夫回到素樸的人性上。因此,老子主張“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3章)只要不刺激百姓的欲望,就不會帶來各種競爭,法令也就沒有必要。
第三,道的無為義。以《老子》第三十七章“無為而無不為”為代表。無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更高明的“為”,其表現是“無為”而效果是“無不為”,即“發而皆中節”式的無所不中、無所不周、無往而不勝的“為”。盡管無為要通過“為”來實現,相應地,無名要通過“名”來實現,但“為”是要遵循自然、順應人心、人情、人性的,“名”的使用應該靈活應變,名與實之間是變動統一的,不能死板,不能僵硬。無為如水,柔弱善變,以柔克剛。 韓非子在解釋經文時已經篩掉了“道法自然”、“復歸于樸”與“無為而無不為”這三句,盡管我們不知道他是不是刻意為之,但從韓非子的整體思想可以推測,他是不會贊同老子以上觀點的。
從第一點來說,韓非子通過對“奸”的分析指出:“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奸劫弒臣》,第105頁),賞罰是“法”的重要內容,是治國之“二柄”。但如果從老子的自然義來看,通過厚賞重罰來控制臣民,本就違背自然。重賞在老子看來就是“貴難得之貨”,其必定會激起爭奪之心,人心因此擾亂,弊大于利。重罰雖然能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但也不是對所有人都有用的,弱者愚者可以服法、安分守己,但強者蠻者更有可能暫時壓抑,最后爆發,知法犯法,一發而不可收拾。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74章),就隱射了這樣的人。這些人連死都不怕,更何況刑法。因此,韓非子刑法之治的思路在復雜的人性面前多少有些顯得單薄。
根據什么來裁定賞罰呢?這又要依賴“名”了。必須細致地規定,才便于賞罰的操作,這正是老子所反對的。《二柄》曰:“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于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第41頁)可見,臣是不能謙虛的,不能自我隱藏起所立的功,君要求你有多少功就要被賞多少。并且,只能做自己分內的事,“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第41頁),結果被殺了,因為這不是他分內的事。可見,在循名責實以定賞罰上,韓非子提出的做法是非常僵硬、脫離情境、違背人之自然性情的。他的出發點只是如何更容易管理,而沒有意識到他治理的對象不是牲口或機器,是活生生的人。他的做法類似于刻舟求劍,人是變動的、復雜的,而治理方法是靜態的、固定的。
韓非子法治思想最不自然的地方在于人情人性上的“去私”化。《韓非子・詭使》引《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亂者,私也。法立,則莫得為私矣。”因此認為“道私者亂,道法者治”(第414頁),這是韓非子主張法治的重要原因。《愛臣》曰:“人臣處國無私朝,居軍無私交,其府庫不得私貸于家”(第25頁),《有度》曰:“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第37頁),《說疑》曰:“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第400頁),連“心”、“意”都要用“法”管起來,這可能嗎?合理嗎?有用嗎?這里有很多問題,韓非子似乎沒有深思。君如此治臣,臣效法君之辦法而治民,那么,整個社會就“藏私”了,沒有合法的發泄口,更不敢公開表“私心”,這樣的社會能安定嗎?以韓非子的智慧,他不會想不到這些問題,只是可能對“法”的力量太過相信而走了極端。當法無處不在,人們無私可藏時,這樣的社會是危險的,隨時有可能爆發的。秦朝的短暫而亡與其主要采取韓非子的治國思想就有密切的關聯。
與韓非子的做法不同,儒家、道家都給“私”留了適當的空間。孔子肯定“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程樹德撰,程俊英、蔣見元點校:《論語集釋》第3冊,中華書局,2010年,第924頁。正是對人性之私的洞察和適當的保護,因為親子關系是人倫中重要的一倫,其他的關系是奠基于此。沒有這一倫真實的“私”情,就無法擴而充之、推廣到至公至誠的治國、平天下之情。這就是孔子對人的實際生存處境與人性之“真實”(authenticity)的理解與正視。孔子并沒有把“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普遍化的意思,這不是道德律令,而是“情境化原則”,即特殊情境下的處理方式。這樣就真正具有靈活性,思想有軟化的可能,更能潤滑父子甚至君臣之間的關系而使治理更加長久、有效。
對待“私”的問題,老子提倡“少私寡欲”(19章),而不是“絕私絕欲”。老子采取的辦法是首先要求侯王們潔身自好,嚴格效法圣人,減少欲望,保持虛靜,要做到“慈”、“儉”與“不敢為天下先”(67章),這些都是作為帝王的“內圣”工夫。上行下效,老子相信有什么樣的君王,就有什么樣的百姓,“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58章);其次是教導侯王不要用“可欲”之物來刺激百姓,即上文說的“不尚賢,使民不爭”。如果這一點沒有做好,百姓過多的欲望被調動起來,采取的方法也不應該是刑法,而是“鎮之以無名之樸”(37章),不用“名”而悄悄地將他們的欲望之惡扼殺在搖籃之中,讓百姓重新回到素樸的本性上。道家中不僅老子重視對“私”的引導,莊子也看到了“私”而為“惡”的問題。他提出“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養生主》),正是建立在對人之“私心”、“私情”的理解之基礎上而提出的“情境化原則”,為人之天然的“私心”、“私情”以及私人的缺點留下存活的空間,抱以一定程度的寬容。否則,社會結構層層設法,密不透風,整個社會就非常危險了,因此一切制度的建立都要充分考慮人心、人情、人性的復雜性。
《老子》第二章曰:“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這是具有思維方式的含義和方法論原則的一句話。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構成,兩面相互滲透、不分彼此。因此,人之公私并存、陰陽合一,這是人性的真實。刑法看似具有可靠性,把所有人納入法的系統,但又缺乏彈性而很難長久。
從第二點來說,韓非子不是沒有看到老子之“樸”的思想,而是認為這一思想是不現實的。《五蠹》曰:“古者丈夫不耕,……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第443頁)言下之意,無爭不是因為性樸,而是因為人口少、財物多的社會現實。這顯然不是一個普遍有效的論證,因為春秋之后,人口多了,財物雖然相對少了,但生產力也提高了。從老子的角度看,人與人之相爭,表面上是外物引起的,實際上是人心引起的。一個富足的社會,人心不滿足,照樣爭奪,一個貧窮的社會,人心滿足,照樣無爭。因此老子特別注重對人心之“樸”的保持與回歸。 從人性上講,韓非子認為人與人之間最根本的是“利”的關系。在利之下,無樸可言,《六反》曰:“父母之于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第417頁)在韓非子看來,連最親近的人之間都有偽有詐,更何況沒有親緣關系的人之間,那就更談不上樸了。又如《儲內》曰:“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第116頁),他看到人性中唯利是圖的一面,但所舉的例子是商人,不能代表不同身份、職業的人,因而不具有普遍性。
從第三點來講,無為是順其自然而為,有為是違背自然的妄為。在韓非子的思想里,看似君無為而臣有為,絕對地保護君王權力,實際上,法令是君王制定的,法令無孔不入,就是一種有為。這種為是通過“名”來實現的。“名”與“實”必須完全吻合,“名”是身份,“實”是實情,什么樣的身份負責什么樣的事情,不可失實,不可僭越。如《二柄》曰:“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于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第41頁)偶爾的自夸與謙虛,都是人之真實性情,但在韓非子的刑名規定下,這是不允許的。以名責實,固然清清楚楚,便于操作。但人不是機器上的一個螺絲釘,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有變的生命存在。從這一意義上說,法令刑名越是充分對象化,越是違背人情人性。這一點韓非子卻很少論述。
四、結論
韓非子《解老》將老子之“道”轉化為“理”,完成道的理化,從詮釋學的角度來說,這是一次創造性的嘗試。通過《解老》可以發現,韓非子與老子相同的是,韓非子注重理的變化性、變通性,具體表現在其主張“道”、“法”的因時而變,這是其思想的活力處。不同的是,韓非子將道理化,看似更容易操作,實際上將老子的“道”的哲學含義單一化,丟失了老子之道的自然義、無名樸義與無為義,而最終走向僵化,具體表現在推行“法”時違背了“道法自然”的最高原則和“無名”的最高策略,重視對臣民“有為”式的強行控制而缺乏對“長久性”的深刻思考。但這無疑是先秦諸子中對老子思想在政治層面之運用的最系統、周密的嘗試,并且顯示了老子之道在實際運用時很難避免的困境,這就是形上之道落實下來時幾乎不可避免地變味或者變質,但又必須落實下來,才能真正對社會政治起到作用和影響。
老子思想在政治層面與黃老思想確實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可以說,二者的核心思想是一樣的,譬如重視變化。韓非子除了在人性論上很可能受荀子性惡論的影響,其政治思想與黃老有很大交集。但與老子之道的根本上的變動性、虛柔性是不同的。對此,張祥龍有一段深刻的評價:
老子主張無為,把刑名等對象化的固執還原掉、消解掉,包括任何名利之心,任何有固定目標的追求,比如對權力的追求,而進入原本生命本身的境域。里面沒有硬性的、可對象化的追求和目標,……而黃老學在老子、孫子的純任動勢特別是自然動態的道德觀中加入“法”、“術”、“理”、“刑名”,賦予老子要化掉的刑名法術一種工具性的實在地位,以使老莊的無為之道在現實復雜的政治結構中有作為。但黃老學和韓非都沒有說清法、理、刑名與天然的“應因變化之道”的關系。 張祥龍:《拒秦興漢和應對佛教的儒家哲學》,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頁。
老子之道如水,要求統治者始終保持著柔弱與變動,它無名,但要通過名來運作;它自然,但要通過教化來實現;它無為,但要達到無不為的完勝,體現在政治上應該是重人心而輕法術,重自然而輕刑名的,這樣的政治體制給人喘息的余地,留有私心、私欲、私利的合適空間,尊重人的真實性情。韓非子不是不知道這一點,他也曾說過運用法術賞罰要“不逆天理,不傷性情”(《大體》,第209頁),但他的學說仍偏向于以法為硬核、以名為輔助的統治術。韓非不是沒有處理這些硬化的概念與“道”的關系,而是他對人性的了解與老子不同。盡管其“理”中也汲取了“道”的變化特性,但只是法的表面裝飾,而不能動搖法的核心地位。老子想要將人性中的樸的一面通過教化加以鞏固,韓非子卻著眼于對人性中惡的一面的強行控制,這大概是二人思想之異的原因所在。韓非子著眼于人性之“利”,對人之奸詐、好利、藏私等有著根本的認識和提防。
老子則與此相反,他看到的不是人性重“利”的一面,而看到人性本“樸”的一面,這與人口的增減、財產的多少沒有關系,而是上文所述的“嬰兒”所代表人的最原本樣態。當然,“樸”也可能會丟失,人容易變得不樸,老子不是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因此他首先將“樸”抬高到與“道”一樣高的位置以引起人的重視,提出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也”(32章),從而為侯王提供一條更好的治理思路、提出治理國家的上法之法,其次是對自上而下去除多欲、回歸質樸的工夫論的重視,在混亂的時代仍對“復歸于樸”(28章)寄予希望,這一點顯然是韓非子不重視也不相信的。可以說,這種在人性論上的不同立場、不同視角是韓非子與老子在治國理念不同的真正根源。
文章標題:核心論文從《解老》看韓非子與老子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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