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9-30 17:21 熱度:
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可以按照兩種方式進行分類。按照所有權分類,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分類,可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文是一篇廣東思政類雜志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論文摘要 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已成為土地市場交易的一種普遍現象,不僅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建設用地嚴重不足的局面,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的進程,而且使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得到了合理利用,提高了農民收入。但目前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即法律法規不完善,產權主體不明確,缺少專門的流轉市場,收益分配不規范等。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論文關鍵詞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產權主體,法律法規
一、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法律與政策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批準可用于建設的有以下三種情況:鄉鎮企業用地、農民建設住宅的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其他情況下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經國家征收后,然后再由國家作為一級市場的出讓主體以有償方式流轉征收的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則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才可有償出讓。此外,《土地管理法》禁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后用于非農業建設。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在法律上是不被許可的。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到,“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4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再次強調了此項改革,并責令“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由此爭論多年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問題終于在政策層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二、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
土地資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因素。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一步發展,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量迅速增加,有限的國有土地已經不能滿足各需求主體的要求,因此催生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大量自發流轉,流轉形式表現為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和兼并等)、出租和抵押等。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以及一些大中型城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行為已十分多見。據統計,在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參與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已占集體建設用地總量的50%以上,其中中山、東莞、佛山南海區、深圳寶安區的比例分別為45%,40%,50%和80%,而粵東、粵西及粵北等地的比例也超過20%。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之中既有合法流轉,也有非法流轉。其中非法流轉已經形成了巨大的隱形市場,擾亂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且由于非法流轉本來就是違法行為,流轉主體的交易權利無法得到保護,極易引發各種社會矛盾。
三、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完善
當前諸多政策意見都已表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是農村改革的方向,但現行的相關法律卻表現出了滯后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都存在限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規定,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尚處于“于法無據”的狀態。廣大投資者,尤其是外商,出于交易安全的考慮,還是傾向于選擇有法律依據的國有建設用地流轉。此外,現行的《物權法》中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納入其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本應在《物權法》中有所體現,這樣才能在法律層面上宣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平等地位。
(二)產權主體不明確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三級制,即村農民集體所有、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但現行法律卻尚未規定“農民集體”的具體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也尚未明確“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就導致了實際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缺位。在實踐中,多數地方并沒有明確或者細化“農民集體”的具體含義,一般直接由具有行政職能的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領導干部代表農民集體做出決策,極易產生權力尋租現象,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以較低的價格被出租或出讓等,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并且違背了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體制設定。
(三)無專門的流轉市場
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般都是由農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聯系,流轉的價格由交易主體自行協商,缺乏一個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調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價格,時常會出現同一處的土地卻不同價的問題。同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價格一般明顯低于國有建設用地,極大損害了農民集體的利益。此外,由于缺少專門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過程中無任何規范對交易主體進行限制,交易秩序混亂。
(四)收益分配不合理
由于產權主體不明,在實踐中,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常常掌握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支配權,土地流轉收益也就被少數鄉鎮干部和村干部掌握在手中,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去向及收益一般都不太了解。目前尚未建立明確的分配制度,時常就會出現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隱瞞收益導致農民理應得到的收益被非法攫取的現象。農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對收益分配不滿,由此產生了農民上訪頻發等現象,嚴重損害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四、解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制度
取消《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僅限于“鄉鎮企業”、“宅基地”、“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三種用途的規定,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在立法層面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合法地位。將《物權法》第135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從而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平等地位,真正實現兩者的同地同權。
(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農民集體,但“農民集體”的定義當前還比較模糊,所以亟需明確其法定代表人來代表農民集體參與到土地流轉中去。如果讓農民獨立地參與到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去,由于其本身能力可能存在不足,在流轉過程中極可能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可建立相應的土地資產管理公司來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對集體土地的支配權,并由公司聘請專業人才對集體土地資產進行管理。公司獨立行使經濟職能,不具備行政職能,從而使得其與行使行政職能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存在任何交叉,避免了由于政企不分導致某些“特權組織”以權謀私。此外,公司在參與流轉的過程中一定要確保農民集體成員參與集體土地的經營與處分決策中去,使公司能真正代表集體成員的意志,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公開透明地流轉。
(三)提供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場
我國國有土地流轉的市場已趨于成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可以參照國有土地流轉長期積累的經驗。可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納入同一個土地交易市場中,使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同國有建設用地一起以公開招標、拍賣等形式進行流轉。從而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提供了一個平等的交易平臺和一套完整的交易規則,使得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真正發揮決定性作用,有利于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同價,保證土地的公平流轉。
(四)建立科學的分配制度
依照“誰流轉誰收益”的原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產生收益應當歸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農民集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一部分應用于對擁有集體財產的農民分紅——根據每個農民集體成員擁有的集體財產份額進行分紅;一部分可用于改善公共基礎設施、改善農民福利保障等。至于每年的具體分配比例,可由土地資產管理公司來制定。因為土地資產管理公司負有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管理的職能,且具有專業的管理知識和豐富的經驗積累,所以可以根據每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情況,研究分析出科學、合理的分配比例,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權益。
城市管理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社會學研究》(雙月刊)創刊于1986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主辦的一級學術刊物。該刊以學術研究及為世界社會學知識發展做出獨到貢獻為目的,以有效促進學術交流、開放學術天地、促成中國社會學學術進步為宗旨;強調以規范的經驗研究為基礎,提煉學術思想。
文章標題:廣東思政類雜志投稿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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