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19 09:58 熱度:
摘要:在股東“同質化”基礎上衍生來的資本多數決原則雖然體現了一股一權的形式平等,但由于現實比理論假設復雜多樣,導致了“多數資本的暴政”,對小股東的保護也越來越難以實現,很多國家都在尋求平衡大小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利益的出路。通過對資本多數決根源的追述和相關制度的分析,希望能對制度和實踐都有所幫助。
關鍵詞:股東大會,資本多數決,弊端
一、資本多數決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資本多數決”,又稱股份多數決,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數或表決權數的股東大會上,決議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法律則將股東大會中多數股東的意思視為公司的意思,并對少數派股東產生拘束力。豍資本多數決原則中的多數是指資本多數而不是股東多數,從股權結構來講,多數資本既可以是一個股東持有,也可以是多數股東持有,而且對于特定事項,這個多數不僅僅是過半數,而是三分之二以上。
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資本多數決原則是股權平等,一股一權(無表決權股除外)原則在股東大會運行中的邏輯延伸,股東持有股份越多,所擁有的話語權就越大。第二,資本多數決原則的重點在于“決”,多數資本擁有決定權。顯然資本多數決為控股股東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利益”,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下的表決權本身所蘊含的一種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而產生的追加利益。
二、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弊端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最為基礎的命題之一當屬“股份公司是最為典型的資合公司”,其他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構建都立足于這一命題而展開。資合性的實質就是不去考慮作為公司資本提供者的股東之間的實質差異,而將其僅僅視為抽象的、無差異資本的載體,簡而言之,就是將股東“同質化”。豎股東將資本讓渡給公司,由公司經營管理,股東與股東之間,甚至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標——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但現實是大小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常常出現利益沖突。根植于“同質化”假設上的資本多數決原則也會面臨實際生活的挑戰。
其次,資本多數決原強調“同股同權,一股一權”的股份平等,這也是傳統的“形式平等”理念的產物,而這種股份平等原則隨著資本多數決議事規則的應用就自然而然的演變成了多數資本對少數資本的支配,這種支配將會是諸多問題的根源。
第一,一味強調形式平等將會導致實質不平等。我們通常強調的“同股同權,一股一權”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種在資本平等基礎上的平等,或者說是一種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或股份的比例作為衡量標準。
第二,基于“內部管理”理論,公司對于小股東反饋的信息應該有什么樣的程序、作出什么樣的反應,法律不能進行直接規定,小股東的權益保障更多寄希望于大股東的“誠實信用”,可是現實告訴我們,在利益面前,人的自律能力會格外脆弱。同時,公司缺乏集中小股東意愿的有效機制,使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得積極性受挫,長此以往,股東大會“空殼化”豐在所難免,公司也將失去民主的基礎。
第三,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濫用其控制權。“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豑。加上我國股權集中,一股獨大的特點,控制權被濫用的案例屢見不鮮。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大股東濫用股權侵害小股東權益的訴訟占了公司訴訟的很大比重而且呈上升趨勢。
三、國際上對于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相關規定
為了避免資本多數決原則被濫用,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相應的限制。例如,英美公司法上創設了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這種誠信的標準是控股股東依照多數決原則作出的決議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韓國商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關于股東大會的決議,有特殊利害關系者,不得行使表決權,該不能行使表決權的數,不計算在出席大會的股東的表決權數之內。豒德國1897年商法首創了“表決權回避制度”,目前,這項制度被各國公司法所借鑒。此外,有些國家或地區對大股東的表決權進行直接限制,即當股東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達到一定數量時,不再是一股一權,而是進行折合計算。具體如何限制,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有不同規定,有的主張合股行使表決權,也有的主張對超過一定基數的其余股票表決權進行限制。
四、完善建議
(一)重新審視法律價值
正義和效益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是,在法律進化的歷史過程中,一直是“正義”在起根本性的作用,使法律符合與時俱進的正義精神是法律進化的內在動力。根據《憲法》,公民享有平等權,而這種平等包含了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如前所述,資本多數決的運行使得大股東可以通過自己持有的股份支配集結于公司的所有資本,淹沒小股東意志,使得這種民法上的私權在一定程度上演變成了一種涉他性的“權力”。按照公平正義的理念,大股東們對于這種“額外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者賦予小股東相應的權利以彌補這種制度上的劣勢。目前,各國從這一理念出發,作了各種具體制度安排,諸如中小股東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訴提起權、表決權排除、表決權限制、提案權、召集權、累計投票制等具體制度來實現股東內部利益的平衡。此外,《日本商法》和《韓國商法》還規定了“決議不存在”確認之訴。
文章標題:法理論文范文試論資本多數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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