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4-12-03 15:22 熱度:
經濟法律主體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如何適用這部法律,重要的是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是什么,如何損害賠償。本文在這兩方面進行了初步探討。
摘 要 違反產品質量責任法的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如何損害賠償。本文是在諸多的法律責任中,對判定的依據,損害賠償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省級法律期刊投稿,缺陷,違法,損害賠償
一、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一)違法與違約
1、違法
在許多情況下雖沒有合同也會產生質量問題。《產品質量法》主要針對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質量侵權行為,它實行的是國際上通行的嚴格責任原則。按照嚴格責任理論,只要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特別是缺陷問題,對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害或損失,不管有無合同關系,該產品的經營者都應對此負責。即是說,質量不合格往往會構成侵權責任。
2、違約
產品質量問題可能是違反了合同的規定。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生產者、銷售者與用戶、消費者之間訂立的產品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對質量要求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此時,質量不合格屬于一種違約責任。
在有合同的情況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受損方根據標的的性質及損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 、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因經營者的違約行為,侵害了用戶、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產品質量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缺陷與瑕疵
產品質量責任的發生,以該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為前提條件。這里,又可分為一般性的質量問題與嚴重的質量問題,反映在法律上,出現了兩個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瑕疵”一詞泛指微小的缺點。實際上,瑕疵也是可大可小的。廣義地說,產品不符合其應當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說,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則是針對較大的質量問題而言。《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機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的設計、原材料采用、制造裝配、指示等都可能發生缺陷。
二、損害賠償
(一)產品瑕疵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28條對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承擔瑕疵責任的條件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承擔瑕疵責任的條件: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前一項為默示擔保,后兩項未明示擔保。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都應當賠償。
2、承擔瑕疵責任的方式
售出的產品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概括地說,是“三包”加 “賠償”。其售出的產品,已經不僅僅是過去國務院下屬八部委聯合發布的“三包”規定中規定的哪幾種家用電器的主機或者配件。“賠償”列在“三包”之后,是指用戶、消費者在要求銷售者進行修理、更換、退貨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3、履行瑕疵責任后的損失追償
銷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這種立法安排是合理的,它使責任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二)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29條至第34條對產品缺陷賠償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立法工作者的解釋,這幾條規定,“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的一部產品責任法”。
1、生產者承擔缺陷責任的條件
狹義的產品責任,即指產品缺陷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其性質為侵權責任,現今各國都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承擔產品責任的必要條件有三:
首先,產品存在缺陷;其次,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損害;再次,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同時具備,方為充分條件。這里,無須考慮有無過錯。換言之,即使無過錯,亦要依法承擔責任。《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的缺陷造成的損害負責。”“受害人應當對損害、缺陷即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文規定如何舉證,但按一般原則,也應由受害人舉證。
以上所指的責任主體為產品的生產者。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情形尚不存在的;
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以上情形,不是由受害方舉證,而是由生產者舉證,這就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這些法定免責條件,可以看成是嚴格責任或無過錯責任的例外。
2、銷售者承擔缺陷責任的條件
一種情況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實行過錯推定原則。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承擔責任。
上述兩種情況的前提仍然是存在缺陷,并且造成損害。
3、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1)造成人身傷害的
因產品存在的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此項為間接財產損失賠償)等費用。
(2)造成財產損失的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包括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損失。
(3)關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未作規定。
精神損害,可以給以精神賠償,也可以給以物質賠償。否則,就是對受害人的一種不公正待遇,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責任解脫。但如何規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進一部探討。
4、賠償程序
第一程序是受害人和生產者、銷售者的關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樣安排,方便用戶、消費者選擇。
第二程序是生產者、銷售者相互之間的關系。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5、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參考文獻:
[1]李暢.產品質量法學研究[M].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
[2]張小平.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產品質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王保樹.產品質量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
文章標題:省級法律期刊投稿淺談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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