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08-22 09:10 熱度:
公司法論文發表期刊推薦:國家級期刊《法制與經濟》,《法制與經濟》雜志是由廣西日報社主管主辦的省級綜合性刊物,創辦于 1992年。從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為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本刊以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進改革,研究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問題, 繁榮社會科學理論為宗旨;以研究的現實性、理論性、探討性、實踐性、地方性的辦刊特色。本刊連續榮獲“廣西優秀期刊”稱號,被入選為中國精品期刊資料庫的 法制與經濟精品半月刊。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簡易程序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正,在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到適用機制等諸多方面與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有著本質的不同,該修正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公正、效率的立法價值。與此同時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有關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被告人認同、檢察官出席法庭、庭審氛圍等在司法實務也出現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及時在觀念與機制上作出理性應對,最大限度發揮新簡易程序的制度效應。
關鍵詞:簡易程序,司法人權,審判方式,訴訟監督
一、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概述
簡易程序在我國一般理解刑事簡易程序,是指針對某些特殊類型刑事案件所適用的較刑事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一種訴訟程序。近年來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社會結構的不斷變化,為了適應社會對提高訴訟效率和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社會需求,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制度。這是強化了檢察監督職能的體現。1996年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以及實踐中檢察人員幾乎全不出庭,使得控審交叉,控審失衡,檢察監督事實上缺失,不僅被告人辯護權受到嚴重侵犯,法官庭審行為也因失去了應有的制約而產生隨意性。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是一種理性回歸,從形式和內容方面豐富了檢察監督權,也阻卻了實踐中的監督不作為。
(二)進一步規范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采用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相結合的體例,一方面,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一是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二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三是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四是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另一方面,明確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上述條文均采用列舉形式規定,各個條件之間相互獨立且明確具體,具有有極強的司法操作性。與此同時取消了人民檢察院同意程序,但保留了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
(三)調整了簡易程序的庭審方式。1996版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修訂后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后,對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隨之擴大,全部由獨任審判員完成難以保證辦案質量。因此規定,對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采用獨任制審理;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采用合議庭進行審判。
(四)強化了司法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簡易程序實質是普通程序的部分環節和步驟的簡化,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實際上是以簡化訴訟環節的方式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肯定有所限制或削弱。
二、簡易程序修改后對檢察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執法理念更新方面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較以往強化了司法人權理念,強調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這些均在完善簡易程序規定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適用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定過程中,要兼顧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強化訴訟監督的同時確保當事人的司法人權。
(二)檢察職責增強方面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檢察工作的難度和風險,加重了工作職責,增加了工作強度。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不僅新增非法證據排除等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意味著,基層檢察院的出庭率將會大幅增加。
(三)工作機制轉變方面
正如前文所述,1996年刑事訴訟法就簡易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有關數據表明,全國公訴系統辦理的簡易程序案件占案件總數的45%左右,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導致檢察機關工作量大幅增加,限于現有的人員力量等因素,亟待建立新的工作及時以適應新形勢公訴工作的要求。
(四)監督能力提升方面
新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要求公訴人員的能力素質更加全面,挑戰不斷增加。對于擴大了的簡易程序出庭工作,對公訴人出庭履行檢察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訴人出庭能力要不斷適應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
(五)法律適用理解方面
1,罪行輕重與簡易程序適用。根據本次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只要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無論罪行輕重,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208、209條規定的條件,出于訴訟效率的考量,都可以積極適用簡易程序。因此,需要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增強對案件細致審查和深入了解嫌疑人對事實和程序認同程度,判斷過去習慣認識中排除簡易程序適用的累犯、慣犯、數罪、重刑案件,是否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2,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問題。實踐中,存在大量數罪中部分犯罪、同罪中部分罪行事實證據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情形。2003年3月,高法、高檢、司法部聯合制訂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對上述部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簡化審理程序,在開庭、訊問、示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可以簡化。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雖然沒有將該類情形納入簡易程序的范圍,但是并不排斥《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法庭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仍然可以簡化審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檢察機關依法區分,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分別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
3,發回重審后按一審程序審理案件的簡易程序適用。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隨著案件適用條件、范圍的變化,為部分發回重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供了空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5條、227條規定,案件發回重審的事由,包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訴訟程序違法”兩種情形。根據新簡易程序的訴訟效率性原則,凡是因為訴訟程序違法被發回重審的案件,今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檢察工作應對修改后簡易程序的設想
(一)更新執法理念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大亮點。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司法人權的保障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在實體方面主要表現在事實認同方面,事實認同,允許被告人對指控罪名和量刑發表不同意見。在程序方面主要表現在程序選擇權方面,以怎樣的方式接受審判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之一,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這種程序選擇權。被告人一旦做了選擇,不管是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也不管被告人作選擇程序是否對被告人有利,檢察機關都應當尊重。因此,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需要確保被告人的知情權和程序選擇權,在作出決定前詳細告知簡易程序的后果、征詢被告人的意見,并制作相關書面證明文件。
(二)完善工作制度。
1,完善內部機制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是全新的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新法的要求,并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及時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使之運行在法律框架之內,如高檢院可以在現行辦案規則基礎上進行修改,對簡易程序案件適用范圍、啟動機制、審查報告規范化等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各地也可以在法律法規及高檢院辦案規則的范疇內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使簡易程序制度更加規范化,做到追求效率絕不犧牲公正,進而提升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完善外部機制
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不僅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也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產生影響。因而必須加強偵、訴、審三方的溝通協調,充分形成信息共享,案件動態跟蹤管理,整合資源確保案件高質高效。如偵、訴、審三方可就簡易程序中訴前證據開示意見交換,文書簡化等達成共識出臺相應文件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采用相對集中辦理的方法,建立快速辦理機制。
3,加強各項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全部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大幅增加基層公訴部門工作量。必須整合現有的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檢察職能,確保法律有效的實施。
(1)整合人員優勢。
增加公訴部門編制,一方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目前檢察機關缺編、空編問題;另一方面本著“精簡后方、保障一線”原則,將業務綜合能力較強的檢察人員充實到公訴隊伍中,克服案多人少的不利條件。嘗試專人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在案件受理、審查、起訴、出庭等各個環節,形成專人專項統一辦理的工作模式,以應對公訴人出庭次數增長,提高辦案工作效率。
(2)提升現有人員執法辦案能力
邀請高等院校法學專家授課,組織業務骨干到簡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開展較好的兄弟檢察院學習考察,全面把握、深入理解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真正學懂弄通會用。
(3)提升物質裝備水平
保證公訴部門的辦案車輛、多媒體示證、遠程訊問、案卷傳輸等需求,加強信息化應用,為出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對長期奮斗在一線的公訴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待遇等方面適當傾斜。
刑事簡易程序是刑事一審程序中的一種,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必然選擇。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設滿足了我國司法實踐需求,也對檢察機關提出更高的要求。簡易程序在追求高效便捷同時,要力求避免簡單化處置,在適用新刑事訴訟法中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確保法律的尊嚴、司法人權、權利對權力的制衡,真正實現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文章標題:公司法論文范文簡析檢察機關適用修改后簡易程序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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