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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婚姻家庭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1-12-31 10:03 熱度:
【摘要】文章以夫妻財產制度為視角,從實踐、理論和立法三個層面分析夫妻財產制度;以夫妻財產制度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主線,分析夫妻雙方合法財產的權利保護,并結合物權法相關原則,對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構想。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論文;共同財產制論文;約定財產制論文
夫妻財產制度是用于調整夫妻間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復雜。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不斷的顯露出他的不足和保護夫妻財產權利的不足。因此更好的規范夫妻財產關系對維護夫妻雙方合法財產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論文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在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夫妻財產制度歷來都是學者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也是調整家庭關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而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姻財產制度,是屬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從廣義上來講,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財產權的制度。夫妻財產制度的特點和性質是由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的,根據其立法形式可分為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在我國的婚姻法學理論中將夫妻財產制分為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三種形式。我國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互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
二、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缺陷論文
(一)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利益的歸屬不明確
我國《婚姻法》17條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對于知識產權本身所有權的歸屬和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得”的,但將來(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所有權歸屬的決定離不開特定的創造人的智慧的結晶,其本身的所有權職能歸創造人一人所有,無論知識產權的完成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實行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這種婚后所得共同制強調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即在婚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而對于所得的方法和來源并沒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識產權而婚后收益的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沒有對以上做出詳細規定,但筆者認為婚前完成的知識產權在婚后所得的收益應列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知識產權一旦完成財產權便具有了相對于人身權的獨立性。從而有了現實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實質。另外,完成一項知識產權并不意味著可獲得收益,知識產權創造的時間和知識產權獲得收益的時間往往有一個時間差,知識產權完成后還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行為來促使其收益,在這一過程中,同樣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與支持,夫妻雙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此,婚后獲得的收益應當歸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對于夫妻個人產生的孳息未做規定
所謂孳息是指由原物產生的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前者是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屬性而取得的利益,對其的歸屬現在各國的物權法一般采取原物主義,即對原物有所有權、租賃權、使用權等權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關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權利歸屬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債權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學者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孳息,雖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這些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于夫妻雙方,而不是歸屬于原物所有人個人。但筆者認為對孳息的歸屬,不應當按婚前財產與特有財產來劃分,而應按孳息的性質來區別對待,對屬于日常消費性的天然孳息,應以共同財產為宜;而對于不需投入時間、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個人財產;而對于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則應歸屬共同財產。
(三)對夫妻約定財產制方面的規定不足論文
當前我國的《婚姻法》在夫妻約定財產方面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必要程序,如申報登記及公示程序。嚴格的程序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數國家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申報登記程序,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我國《婚姻法》夫妻約定財產制中沒有引入公證機制,這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首先,夫妻利用財產約定來逃避債務等回避法律的行為。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公證,使得現實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約定財產制回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可能,也就無法避免“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發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夫妻雙方亦可以此規定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對方的財產權益。二是對財產約定的解釋。夫妻雙方采取約定財產制,但是由于雙方認識的局限性和理解的產以性,在很多的時候夫妻雙方那個難以對財產約定的內容的理解達成一致,從而不利于司法實踐中的審判。因此鑒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證制度能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三、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建議論文
(一)引入物權法物權設定登記、公示制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公示的規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正方式,德國、瑞士、法國等國皆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需在法院或公證人前訂立,當事人簽字。二是登記方式,日本、韓國等國規定夫妻財產應在婚姻登記申報時登記。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公示制度對于解決財產糾紛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以協議的形式確定的財產制形式。在約定財產制中,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如未進行登記,假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財產購買不動產或標的額較大的動產。但是由于婚姻關系的隱秘性,外界人很難判斷夫妻雙方的財產制度,,在某種情況下,便會對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利造成損害。如《婚姻法》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對外人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清償。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的債務便由夫妻雙方的財產來清償。這樣顯然不利于夫妻一方財產權利的保護。
(二)明確婚前個人財產孳息歸屬夫妻個人所有
筆者認為婚前夫妻財產的孳息應當歸屬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首先,對于這一方面各國的規定都各不相同,如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夫妻個人才財產的孳息屬于共同財產;法國《民法典》規定,天然孳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孳息屬個人財產。因此我國在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孳息的歸屬。
(三)應明確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我國在立法應明確知識產權可期待利益的歸屬。理由如下:在現實中負責創造知識產權方可能利用時間規避法律,人為的拖延知識產權收益取得的時間,從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客觀的制約了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因此我國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不管在婚前還是婚后完成取得的收益都有雙方共同所有。
五、結語
夫妻婚姻財產制度是婚姻法學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得重要依據。雖然目前《婚姻法》已做了較大程度上的修改,但是筆者認為在生產力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我們應當本著與時俱進的態度,實事求是得精神對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進行相應的完善和補充,以便于更好的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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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婚姻家庭法論文:論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不足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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