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12-24 13:51 熱度:
論文摘要:阿岱爾·特納在英國銀行家協會2009年度國際銀行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危機發生之前所謂“市場能夠自我平衡”、“金融創新能夠完善市場并且具有絕對價值”、“市場約束有效”等等我們曾奉為圭臬的理論假設,是極度錯誤的。我們必須吸取教訓,進行“激進式改革”一一改革監管風格,改革銀行監管方式和改革銀行經營模式。特納的這一言論對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了精辟的概括。
論文關鍵詞:英國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市場約束
一、危機后英國金融改革概況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國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銀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與此前的各個銀行法相比,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1)賦予英格蘭銀行在預防和應對金融風險時以更大的責任和權限;(2)在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會下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職責是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3)進一步強化英格蘭銀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管;(4)設立特別應對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快速的干預;(5)更加有力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了更為徹底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
二、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更為徹底,即FSA的職能將由三個機構取代,分別是: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主管宏觀經濟風險;央行下轄的風險管理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業等的風險。這一方案意味著英格蘭銀行將從FSA那里接管金融監管職責,成為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而英國財政部則保留最后時刻的否決權。
事實上,這也是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輪英國金融改革的產物。1997年工黨政府上臺后,決定設立金融服務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呈現財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沒有明確分工,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負責。”而按照最新的監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權威將被重新確立。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白皮書對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明確提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密切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規模非常大,它們的業務牽涉到方方面面,對廣大的市場主體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些大型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出現危機,都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重創。雖然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不鼓勵政府限制金融企業的規模、不鼓勵對金融企業具體業務的干涉,但向這些重量級企業提出適當的要求則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灌輸關于社會責任、市場紀律、資本金要求、危機應對策略的知識。這些知識和理念部分帶有約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導意義,但這確實可以更好地減少這些金融企業存在的風險,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制度,包括:(1)改進會計制度,增加金融體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完善批發銀行市場的基礎設施。
(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籠統來看,國際金融危機對銀行業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遠的,批發銀行業務和零售銀行業務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發銀行業務,普通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更依賴零售銀行業務,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更為嚴重。白皮書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強調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盡量減少他們的風險和損失。
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則提出了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無獨有偶,美國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為消費者提供簡明清晰的資訊,防止“不公平和欺詐性交易”,并促進公平、有效率和創新性的金融市場服務。英美兩國的改革說明了加強消費者保護已經稱為次貸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中央銀行從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著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是在現實運作中,各國中央銀行所具有的法定權限大小不一,這既取決于各國立法進程,也取決于各國的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競爭的美國,以往是沒有中央銀行的,充當央行的美聯儲其歷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機的積累和頻繁發生,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立法產生刺激,迫使各國強化金融監管機制,從而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中央銀行的職能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漸強化,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考慮到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系統性,先考慮到現代金融與其他行業的交叉重疊特性,傳統上僅僅關注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創新。再加上傳統上央行的監管權限顯得過小,受到的限制過多,顯得束手束腳,可以調動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有限,難以有效約束銀行的行為,在頻繁的金融運作中顯得力不從心。從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改革來看,中央銀行的權限正在進一步擴大,其監管范圍狹小的問題正在被克服。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存在著監管權限不大、監管范圍狹小等問題,這就需要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明確并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只有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才能增強央行的監管能力,從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加強審慎監管
考慮到現代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和連鎖性,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監管關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監測工作,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機出現時疲于應付。從英國北巖銀行危機來看,監管部門的疏于防范和玩忽職守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正是監管部門的失職使北巖銀行的風險一步不累積直到爆發。這一案例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有重要啟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大多是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其分離設置的理念不可謂不明確。但在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人員水平低下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沖擊下更是顯現出競爭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多向西方國家學習金融監管經驗,讓更多具備勝任能力的人走上監管崗位,而不是濫竽充數。同時應在實際工作中將監管關口前移,及早發現隱患、解決隱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尋找補救措施。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審慎監管以后,我國金融業的風險就能夠得到更好地控制。
(三)加大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保護力度
由于現代金融知識越來越繁雜,越來越具有專業性,普通消費者的相關知識和專業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雙方的信息也很不對稱,這就導致普通消費者在金融專業人士面前處在相對弱勢地位。在一個健全的金融市場上,只有建立了嚴密規范的保護機制,讓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護,金融市場才能向縱深和長遠發展,而不至于被瓶頸束縛。保護主體利益原則是金融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也強調必須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完善法律規范,加大力度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金融運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發展出多層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場,構建規范的金融市場秩序。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務。
文章標題:淺談改革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的啟示經濟法期刊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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