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憲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1-17 16:54 熱度:
論文摘要 刑事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是法律保護的權益,國家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不能也不應該限制或排除被害人通過侵權訴訟追究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而在我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在三十多年前就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但遲遲未形成一套完整制度,導致受害人在尋求民事賠償救濟上面臨著尷尬,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價值日益受到質疑。正視我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存在的問題,完善附帶民事訴訟,明確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對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
論文關鍵詞 憲法論文范文,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法律適用
一種制度的設計總是與設計該制度的理念密切相關。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理念的偏誤不無關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著不可克服的內在制度性缺陷。在公正司法、保障人權的國際立法潮流中,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呼聲越來越高,如何糾正司法理念的偏差,在制度構建、配套措施方面完善和改進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混亂的根源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刑、民分離的產物,同時也是刑、民結合的果實,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從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的內容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看,設立該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維護司法判決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避免產生矛盾的裁判;二是減輕訴累,提高訴訟效率;三是有利于保障國家、集體及公民的財產不受侵犯,及時恢復受損法益,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 然而,我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的規定更多的是從很淺顯、很表面的層次去尋求實現上述目的的做法,未能立足根本進行規范,導致附帶民事訴訟法律沖突不斷。
一是為維護司法判決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對附帶民事訴訟,我國立法主要采取的是合并審理模式。然而,維護司法判決統一的根本在于統一法制,而不在于審判組織是否同一。同類案子適用不同法律,得到不同的判決,嚴重破壞與割裂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確定性,嚴重破壞了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
二是實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由一個訴訟程序,合并審理由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兩種案件,避免了刑事、民事分離審理產生的重復調查和審理,大大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也避免了當事人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程序,減輕訴累,一舉兩得。但便利背后的代價卻是以犧牲程序公正和對受害人的私權保護為代價的。
三是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可以使被害人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及時得到救濟。然而,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反而并不利于被害人民事權利的保障。首先,受“先刑后民”的制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地位不獨立,過分依賴刑事訴訟的程序和結果, 在對犯罪事實沒有依法確認之前,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問題便被擱置。此外,在刑民分審模式下,刑事法官對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問題十分精專,卻缺乏民事審判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這是導致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混亂的重要原因。
二、附帶民事訴訟立法混亂的現狀
1.提起主體。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者認為,該條文似乎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但如果將“被害人”限定為刑事被害人,范圍則過于狹窄,應將“被害人”擴大理解為所有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人。首先,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立的目的是對因犯罪而受到損害的人給予救濟。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排除非刑事被害人,而讓這部分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有違社會正義和司法效率原則。其次,現實生活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害的不僅僅是刑事被害人。例如,在飛車搶奪逃跑過程中,又連著撞壞幾個水果攤、致幾個路人輕微傷,試問,如果此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僅救濟被搶奪人,這讓水果攤主和無辜路人情何以堪?
2.起訴選擇權。起訴選擇權,是指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在尋求刑事損壞賠償救濟時,有權在附帶民事訴訟或普通民事訴訟這兩種救濟中自由選擇。選擇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及早提起訴訟;選擇普通民事訴訟途徑的,則享有與其他民事訴訟原告人相同的起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對被害人而言,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他能從刑事公訴人為證實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動中得到便利,特別是在被害人沒有條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3. 訴訟時效。附帶民事訴訟時效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計算,還是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計算。立法沒有規定,實踐中做法不一。筆者認為,從本質上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民事訴訟,不能因為該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否認其本身的性質,訴訟時效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部分應適用刑事追訴時效,民事部分則應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具體而言,在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被害人當時就知道侵害人是誰,具備行使民事請求權的條件,但在案發后兩年內未行使請求權的,同時司法機關也未將該案立案查處的,應認為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時效已過;如果案發一年半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則訴訟時效中止;如果在案發后兩年內司法機關對該案立案查處的,則訴訟時效中斷。
4. 賠償范圍。在現行立法對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司法審判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救濟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存在較大爭議。到底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最高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可以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這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顯然,現行刑事訴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范圍之外,與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相違背。
5.證據制度。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將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放在一起進行審理,往往使審判者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和平衡程序的重點及責任的確定。司法實踐中,在刑事證據認定中被否認的犯罪事實,同一審判者往往難以在民事審判中將其確認為侵權行為。然而畢竟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差別很大,不構成犯罪行為并不意味著不構成侵權行為。
6.適用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訴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否平等適用?
三、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發展與細化
從總體上看,我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相應的獨立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訴訟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審理、期限、上訴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訴訟的規定或受其制約。其次,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程序選擇權。只要案件進入了公訴程序,則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管這種訴訟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會帶來什么樣的訴訟結果。最后,被害人請求刑事賠償的范圍與民事實體法的規定不統一,使得通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兩種程序得到的救濟效果不同一。進一步深化附帶民事訴訟改革,建立完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筆者認為,最核心的是弄明白該制度設立的意圖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力度還比不上其他法律,從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被害人都會并且愿意選擇采取侵權法對自身權益進行救濟,那么附帶民事訴訟則會由此喪失最廣大的民眾基礎。最關鍵的是進一步發展和細化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協調好各項法律沖突,讓司法實踐工作能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一)細化規定,明確法律適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整體而言,解決的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兩種法律關系,故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適用刑法有關規定外,還應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程序方面,筆者建議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具體化,即在程序上原則上適用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的程序問題,明確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同時對不能合并審理而需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加以明確化,如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一些特別條款, 以利于審判人員精確掌握,確保整個程序運作暢通。在實體方面,要堅持兼顧法制統一與被害人的最優救濟,確保附帶民事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相一致。此外,廢止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民事訴訟之間存在沖突的司法解釋,確保法制統一。
(二)發展相關規定,擴大當事人參與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愈廣,被害人的選擇權也就愈大,對被害人的保護也就愈為周密。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設計和發展上,將會越發關注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同時加大對被告人的懲罰,增加犯罪成本。在明確法律適用的前提下,要進一步發展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第一,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主體的范圍,將被害人理解成包括所有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人,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迅速恢復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通過增加被告人的犯罪成本間接達到抑制犯罪的目的。第二,賦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選擇權,讓被告人自行選擇參與訴訟的方式,更好地調動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三,擴大被害人請求賠償損失的范圍。為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應僅限于“物質損失”,應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列入賠償范圍。
(三)強化司法實踐指導
強化司法實踐指導,規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庭審各個階段,確保實踐流程的規范和統一。在審理上,要從刑事切入,在審判各階段及具體步驟中,貫徹“先刑后民”原則,各階段都必須體現刑事和民事部分。如法庭調查階段,先調查刑事部分的事實,歸納附帶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再調查民事部分的事實,歸納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再告知雙方調查的重點,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說明理由。在調查審理的具體方式上,采取質辯結合的方法,一事一證、一證一質、一質一辯,確實保證當事人的抗辯權。法庭辯論、陳述、評議和宣判也應先刑后民。
加強法官輪崗制度,在充分發揮刑民分審下刑事法官的專業水準下,同時也拓寬法官的視野和審判能力。同時進一步規范文書寫作,強化司法審判程序,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為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和落實打下扎實的基礎,從司法運作上最大程度地維護法制統一。
文章標題:憲法論文范文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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