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行政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7-21 12:47 熱度:
進入新世紀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政治文明也逐漸成長、成熟起來。一些新的政治理念開始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并被整個社會所認可,如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高效政府等等。本文在對我國問責體制發展歷程總結的基礎上,對官員的去向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問責體制的完善應關注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并建立完善的問責官員“去留”機制。
《中國監察》(半月刊)創刊于1988年,是中央紀委、監察部主管的唯一一份中央級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機關刊,是全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綜合指導性期刊。《中國監察》辦刊宗旨是弘揚正氣,鞭撻腐惡,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發揮宣傳、指導、教育、監督的作用。《中國監察》現為大16開本64頁半月刊,月發行量達90余萬冊,在國內業務指導類期刊中名列前茅。
問責官員的出現不是新事物,也不是我國所獨有的現象。據史料記載,我國宋朝時期就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官員問責、復出機制;而近代西方國家對行政問責的研究更是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行政官員問責體系。而我國的行政問責機制的建立還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且與西方國家不同,一方面,建立時間較晚,我國對官員問責機制的建立開始于2003年 “SARS事件”發生之后,一大批官員由于對SARS事件處理不力被問責,有人稱2003年是“問責風暴年”,而西方國家較早都已經形成了官員問責、復出體系;另一方面,實踐先于理論,在“SARS事件”之前,我國理論界還沒有對官員問責的研究,更鮮有對“問責官員去向”的研究,但是SARS之后,這一問題開始引起理論界的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熱點問題。有學者呼吁“建設一個公開、透明、可問責的服務型政府。”①也有學者在研究西方責任政府模式的基礎上提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體制要求政府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但其本質要求政府對人民負責,這既是代議制政府的通例,也符合中國的國情。②問責官員,是指由于個人工作上的疏忽,或所犯的錯誤,沒有很好的盡到自己職位所要求的職責,給國家、社會、公眾造成損失而接受上級或公眾質詢的領導干部。
一、我國官員問責體制的發展歷程
總結近幾年來我國官員問責體制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如下規律:
第一階段,“風暴式”問責階段(從2003年至2007年)。之所以稱“風暴”階段,是因為這些對官員的問責來的突然,而且受牽連的官員范圍之廣、人數之多,事故直接主管官員要接受問責,相關領導也要接受問責,這是以前所沒有的,就像官場上的一場“風暴”。③從2003年的SARS事件,兩位省部級領導及上千名相關領導受到問責,到2004年的北京市密云縣密虹公園發生踩踏事故、浙江省海寧市廟會發生火災事件、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火災事件,再到2005年的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以及2006年的“天價醫藥費”事件和2007年的山西省洪洞縣“12·5”特大煤礦事故等等,以上這些涉及公共安全重大事件均是通過對相關領導干部的問責向公眾作了交代,同時,一些詞匯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也為公眾所熟悉。在這個階段,一方面官員更加深刻體會到責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民眾對于政府問責官員的形式也表示歡迎。這一做法符合責任政府理念的要求,同時也使得責任政府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第二階段,常態化問責階段(2008年)。學術界也稱這一年為“官員問責年”,因為這一年對干部問責的密度比之前更大,且被問責的干部級別之高、速度之快、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已經由原來的“風暴式”轉變為“常態式”。據統計,這一年至少有20名省部級干部因問責而引咎辭職或被免職。從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因“進京拘傳記者”被責令辭職、濟南鐵路局局長陳功、黨委書記柴鐵民被免職,到因“華南虎照事件”,陜西省林業廳孫承賽和朱巨龍兩名副廳長受行政記過處分并被免去副廳長職務、“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媒體曝光,吳顯貴被免去石家莊市委書記職務,冀純堂被免去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國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等這些事件,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官員問責已經邁入了常態化階段。“常態化問責”的另一個表現是干部問責逐漸向基層擴展,但與高層相比,基層干部被問責所受懲罰往往意味著政治生命的結束。
第三階段,問責力度加強階段(2009年至今)。自2009年開始,對官員的問責在延續之前“常態化”的基礎上,由原來的只有“行政問責”沒有“刑事問責”,上升為“行政問責”和“刑事問責”并重階段,改變了長期以來“無過即是有功”的片面問責方式,使得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加強。2009年出臺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這些制度的出臺使得對官員問責的正常執行有了制度保障,對于建立長效的問責機制具有積極的意義。這一階段對官員問責的特點就是“刑事問責”的增多,如2009年有169名官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31名刑事責任受到追究。但筆者認為,對官員的問責不但需要建立常態化的黨紀、問責機制,而且我們需要加快官員問責法律體系的建設,使得對官員的問責有法可依。
伴隨著我國官員問責機制的完善,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也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我們之前一直關注的是對“問題[2]”官員的懲戒,懲戒的方式也多是“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但隨后這些官員又會“悄然復出”,這就引起民眾的不滿。有學者將問責官員的去向總結為:“降級使用型、平級移動型、暫避風頭型和罷官奪職型”等四種類型。④
二、問責官員去向的幾種觀點
但針對“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理論界的研究在理論界存在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問責官員應予以全盤否定,不應再讓其進入公務員隊伍,因為這些官員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會影響到政府在公眾心中的威信,即官員一旦受到問責,就意味著官員政治生命的終結。第二種觀點認為,問責官員不應全盤否定,而應該對其一定時間考察的基礎上,對其工作進行調動,重新予以任用。這種觀點對官員重新任用的時間做了一些規定,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對問責官員的全面否定,很可能造成一些有能力官員的流失,這樣是對國家干部資源的一種浪費。筆者認為對于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應該堅持這樣一種原則:既要考慮到國家政治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又要考慮到防止國家干部資源的浪費和流失。筆者認為對于“問責官員”去向問題上,應該秉著客觀、公正的態度,有條件的選擇問責官員的去留問題。在問責官員的去留問題上,我們既不能搞一刀切,一概否定,也不能沒有原則的重新委任,官員的去向問題應該在對其受“問責原因”進行考察的基礎之后進行界定,對于那些出于道義主動“引咎辭職”的官員和對于玩忽職守被動“責令辭職”的官員予以區別,除此之外,對問責官員的去向還應綜合考慮其所造成損失及社會危害程度,對于那些造成社會影響非常大,性質比較惡劣的官員堅決不再任用。
因此,我們在關注問責體制發展的同時,更應該加大對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的研究,并且將問責官員的去向問題納入到問責體系中來。建立一個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問責官員 “去留” 機制,這樣既符合責任政府的理念,也有利于推進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所謂問責官員的“去留”機制,是指在對問責官員進行綜合考察的基礎上,對其能否繼續留在行政隊伍中所制定的一些標準、規定而形成一種機制。
三、建立我國問責官員“去留”機制的幾點建議
“去留”機制的建設應該具有規律性、可操作性、統一性和系統性等特征。首先,應加快制度建設。在決定問責官員的“去留”問題上應建立統一的標準,他們的“去留”應綜合考慮官員所受問責的原因及其對社會或公眾的危害程度,使得公眾對問責官員的“去留”明白,以便公眾對他們的去向有很好的監督。其次,加大對官員的行政倫理教育,尤其是對官員的行政責任的培養。官員應牢固樹立服務理念和自覺培養責任意識,破除 “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做一名服務意識強、責任心強的領導干部,關注公共安全,關注公眾利益。再次,加快問責官員“去留”的法律制度建設,保證官員問責“去留”機制的制度化、常態化。這既是責任政府要求,也符合我國國情發展的需要,在當前我國官員問責體系不太完善的情況下,加強對問責官員“去留”的法律制度建設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吳敬璉.吳敬璉專集[M].山西:山西經濟出版社,2005.
[2]蔣勁松.責任政府新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3]扈瀛.“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復出問題研究[D].2010.
[4]郭定平,林尚立.上海治理與民主[M].重慶:重慶出版社出版,2005.
[1]本文中述及的“官員”和“黨政領導干部”的語義基本相同,區別在于前者多見于媒體、民眾言論等非正式表達中,而后者則是黨和政府文件中的正式用語。
[2] 這里的“問題”官員指的是那些接受問責的官員。
文章標題:我國問責體制發展及問責官員去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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