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知識產權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16 16:40 熱度:
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它是特指在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對其網絡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文章是一篇研究生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中的問題及對策。
摘 要 網絡的普及與發展使音樂作品著作權問題受到了傳統挑戰,網絡使得數字化作品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傳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問題是網絡上擅自下載、傳輸音樂作品的行為十分普遍,著作權人卻無法對自己的網絡音樂作品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如何規范傳統著作權法在網絡空間的適用迫在眉睫,既要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要促進網絡音樂的發展,以尋求保護音樂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與滿足社會公眾利益需要的最佳平衡點。
關鍵詞 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著作權人
作者簡介:周亦欣,南京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一、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特征及保護的重要性
與傳統意義上的音樂作品著作權相比,主要有以下明顯特征:
從其專有性上看,網絡音樂作品是著作權專有性較弱的一類作品。網絡環境下由于多媒體技術的應用,使作品的改編、再創作變得容易得多,由于數字化作品屬于著作權中的復制形式,在復制過程中,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粗制濫造,侵權者可以輕松地利用計算機軟件對他人的網絡音樂作品進行所謂的再創作、再傳播,網上作品的無形性、高效性和普及性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這使得對音樂作品專有性的認定上帶來一定的難度。
從其時間性上看,網絡音樂作品與其他作品沒有太大的區別,保護期限一般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只是網絡音樂作品其有效期的確定要比其他作品更為困難。
從其地域性上看,傳統的著作權因獲得許可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的傳播受地域的限制,但網絡作品著作權由于網絡本身的國際性特點,往往打破了作品傳播的地域限制,管轄權的歸屬有時難以判斷,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
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日益重要。
(一)是保護網絡音樂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網絡傳播給人們提供了自由的空間,網絡音樂作品的無形化簡化了音樂傳播的環節,大大降低了音樂作品的生產和銷售時設備和人力的要求,從而節約了交易成本,讓任何人在網絡中可以同時扮演使用者、傳播者、創作者的角色,但這種自由不應該沒有限制,而且大量涌現的音樂類搜索引擎,例如QQ音樂、酷狗音樂等,雖然不提供盜版引擎,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說,卻也因它的服務為侵權者提供了途徑。這類搜索引擎的出現,需要相關法律的規范來保護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利益,在法治的環境下保護音樂產業的良性發展。推動音樂產業的發展不能建立在犧牲創作人權利的基礎上,而保護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也并非是忽略社會公眾的利益。網絡著作權制度不會影響到互聯網精神與自由,因為有網絡而無信息談不上網絡的產業;有創作成果不傳播或者傳播權得不到尊重,也保障不了創作者的利益。承認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承認網絡音樂制作人的權利,通過法律制度的保護催生更多的創意,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網絡音樂作品誕生,才能推動網絡音樂產業的發展。
(二)是推動我國網絡音樂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網絡音樂盜版的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面之廣、滲透性之強、成本之低,使傳統的盜版行為望塵莫及。更值得一提的是,它對音樂著作權人利益的侵害也更加嚴重。 目前我國網絡數字化盜版更加嚴重,搜索引擎成為網絡數字化盜版的最大源頭 。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的同時,還使國家的國際聲譽直線下滑。音樂著作權人的利益一旦受損,便會打擊他們進行音樂創作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 ,會削弱我國的網絡音樂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給網絡音樂產業甚至是我國的文化產業帶來巨大的傷害,使得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因此,打擊網絡音樂盜版行為,是建立良好的網絡音樂版權生態,推動我國網絡音樂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三)是規范網絡秩序和維護知識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在當今世界,伴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知識產權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成為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因素,將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延伸到網絡音樂中是順應世界著作權擴張的趨勢的。網絡侵權盜版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大量的權益沖突和糾紛,擾亂了網絡傳播秩序,成為阻礙網絡和諧文化建設的一個不安定因素。更為嚴重的是,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和無邊界性,網絡侵權盜版活動在國際范圍內產生非常惡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有損我國的國際形象。在網絡空間中,同樣需要著作權制度的存在,在保護好作者權利的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 。
二、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網絡環境下音樂的儲存和傳播有了全新的方式,消費模式變得更加簡單快捷,使得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加快、傳播范圍更廣。人們對音樂的消費模式從傳統的從CD店購買轉變成搜索、點擊、下載、播放的模式,存在諸多有關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
(一)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司法保護不足
目前我國對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相對依賴于國家版權局、工商局或者公安局等政府部門的行政手段,但行政執法力量在網絡上能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對著作權人的權益實施法律保護,如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護成為最大的問題。目前我國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具體,《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比較原則,雖然國務院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但對提供下載、復制等免費性質的網絡服務商缺乏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修訂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為數不多的法律法規在當前在網絡環境中的版權保護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審理具體的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時,仍然會因為沒有可以全面適用的法律法規而捉襟見肘。網絡的普及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戰,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問題與傳統的版權保護模式相比,更為復雜和難以界定,亟待詳盡而具體的司法界定與保護。 (二)網絡用戶普遍缺乏網絡音樂作品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網絡用戶對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缺乏基本的認識,有的不以為然,在下載音樂的同時很少思考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行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沒有一個起碼的概念。這一群體,尤其是年輕的網絡用戶在利用最流行的技術手段分享網絡音樂、電影等數字產品時,缺乏法制意識。有的著作權人沒有采取任何的技術性保護措施,不能有效制止他人復制網絡音樂作品。有的即便采取了一定的技術措施,由于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一些破壞、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和工具層出不窮。
(三)網絡音樂作品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界定問題
由于網絡服務存在海量信息、不特定公眾用戶、實時等特點,目前我國法律上對于網絡音樂作品服務提供商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并未規定事先審查義務,而是通過事后的責任追究,以促使服務商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目前基本沒有哪個服務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內容進行事先審查,而是放任上傳、分享,以吸引更高人氣。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產生于《世界版權條約》第8條 “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本身不構成傳播”的規定 。就數字音樂下載問題,雖然前后有數起侵權案在前,但是網絡音樂下載之風仍然大行其道。因此,規范網絡服務商的行為對保護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強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面對互聯網技術資源的共享性與權利人權利保護之間的矛盾,我們既要注重保護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又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網絡傳播產業健康發展,力求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
(一) 加強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受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司法保護,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不利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行政責任。今后我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應法律法規在作出修改補充時,應逐步完善網絡音樂傳播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細化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關適用法律的規定,尤其要加大刑事保護,從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未經許可傳播音樂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加大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網站、APP的行政處罰力度,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 增強網絡音樂創作者的技術保護措施
音樂著作權人要不斷增強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創作過程中,著作權人要正確鑒別各類著作權益,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權利人可主動采取一定的技術保護措施來維護自身在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避免自己的作品未經自己的許可或未收到任何報酬被網絡轉載或用于下載服務,這些技術保護措施包括電子水印技術、數字加密技術、磁盤控制技術等等,為版權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版權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提供救濟途徑,這比事后采取的法律訴訟途徑更為積極主動。網絡音樂服務商要加強版權自律,廣大權利人和網民以及社會各界、各類媒體要對其進行監督。
(三) 實行版權補償金制度
在著作權人采取技術措施尚不能起到有效預期作用的情況下,補償金制度不失為另一種救濟方式 。我國在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領域導入版權補償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國一直以來著作權保護的重點都停留在對作品的營利性使用上,對基于私人目的使用都歸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內。這種做法本身是無可置疑的,也是繁榮我國文化事業的內在要求。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當忽略在整個合理使用的背景下,著作權人所遭受到的經濟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所造成的利益的失衡,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作品的創作和優秀作品的出現以及傳播。要實現對網絡音樂的網絡傳播的法律保護,一定要建立起音樂補償金制度。對于數字音樂的傳播載體都應該征收一定的補償金,以彌補因為網絡音樂的免費下載及共享行為而給他們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 。同時,要積極引導網絡音樂產業各方以“合作、共贏”的理念積極開展版權合作,并將推動詞曲作者、唱片公司、權利人組織等與網絡音樂服務商建立“通知-刪除”快速處理機制、版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等版權保護合作機制。
(四) 不斷降低成本開發新品等其他保護措施
正版音樂制品商為了固守自己的高額利潤,往往不愿主動降低正版音樂制品的價格,唱片商們對于網絡音樂傳播技術也有著根深底固的抵觸,要主動適應網絡時代人們消費模式的轉變,通過降低成本、開發出新產品來開辟網絡新市場,網絡環境下音樂的傳播,不僅孕育著新的商機,也同時蘊藏著可觀的利潤,網絡消費者用戶也對數字音樂有著巨大的需求和市場,數字音樂的健康消費模式當然離不開網絡用戶版權意識的提高,網絡空間也要遵守法律規則,唱片商和消費者完全可以實現網絡法治環境下的雙贏。
注釋:
郭丹、竇玉前.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哈爾濱: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08.10-11.
中新網編輯.搜索引擎成盜版重災區十大盜版王百度占前三 .http://tech.qq.com/a/20110622/000298.htm.2011.
楊小蘭.網絡著作權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13-15.
翟�h坤.網絡音樂傳播的知識產權問題. 新聞愛好者.2010(10).44.
呂慧芳.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南大學.2009.
盛尚坤.論MP3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華東政法學院.2008.
研究生論文發表期刊推薦《電子知識產權》雜志于1991年創刊,由信息產業部科學技術司主管,信息產業部電子科技情報研究所、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主辦。本刊集理論性和實踐性為一體,是目前國內信息技術領域唯一的知識產權專業期刊。
文章標題:研究生論文范文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中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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