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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知識產權論文 發布日期:2017-03-18 15:50 熱度:
隨著知識產權的發展,相關的行政執法機制需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應根據我國創新驅動發展的內在需求,順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整體趨勢。
《知識產權法研究》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半年刊)2004年創刊,中文,出版地:上海市,本刊內容包括版權專題、專利權專題、商標權專題、綜合研究及知識產權管理等方面,并結合案例詳細闡述了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與成長歷程,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了知識產權法在各類法律體系和管理方面的運用。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對相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的溝通與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當“跨部門合作”成為知識產權工作的一種常態時,當各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和聯系的必要性和頻繁性不斷增強時,就需要建立相應的常態化機構,使各行政部門及非政府組織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建立相互協作和主動配合的良好關系,從而有效利用各種資源實現共同預期目標。
一、我國現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制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客體設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機構。目前,職能涉及知識產權事務的行政機關大致包括知識產權局系統、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商標局)系統、商務部系統、版權局系統、新聞出版系統、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執法大隊系統、農業林業行政管理系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系統、海關系統等。
這種制度設計的優點在于分工較細,相應機構的職責也較為明確,加之行政自身高效、簡便的特點,對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意義重大。然而,這種條塊分割、分散管理的形式在職權細致分配的同時,也出現了職能交叉、重復管理和灰色地帶的行政弊端。因缺失統一的執法協作機構,多元、多層級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制嚴重影響了各職能機構間的橫向交流與配合,致使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效率難以提高。這種局面降低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權威,導致了執法力量重復建設且執法效果欠佳,也間接造成了國際社會對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行政執法制度的質疑和詬病。此外,與著作權行政執法、商標行政執法以及海關執法相比,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并無國家層面的執法機構,這不利于各地執法力量的溝通與協調,亦不利于打擊重大專利侵權、假冒行為,或將影響專利權的保護水平,乃至市場主體的創新熱情。
當然,基于現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執法體制,分階段、逐步推進。本文從整合執法主體、理順執法職能、強調程序正當和加強執法措施等方面入手,設計了近期和中遠期兩套方案,以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理論和實踐有所貢獻。
二、近期方案:知識產權執法權在國務院行政部門中的綜合配置
相對集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權并不是一項新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類別,只是規范和變更了行政執法的主體。其核心是實現行政執法權從中央到地方的重新配置,將部分執法權從地方行政管理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力中分立出來,單獨劃歸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統一行使。該制度有利于實現權力內部的分權制衡、增強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履職能力、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降低運行成本。同時,在權力行使過程中還需注重協調部門間的關系,整合經濟環境和地理要素,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有秩序、有成效地運行。
相對集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權尚未突破現有的行政體制框架,也未擴大行政執法權,只是對行政執法權的配置作出了新的調整。它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選擇,而且是有先例可循的,變革阻力相對較小。如何實現知識產權執法權在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中的配置呢?
1、商標和著作權領域
根據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由國家商標局和國家版權局總領全國的商標和版權工作。國家商標局除行使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外,尚負有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職責,并有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商標局隸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具有天然的執法優勢和執法力量,在實踐中,其在商標執法方面職能的發揮也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2013年,國家商標局領導全國工商系統保持打擊侵權假冒的高壓態勢,全年共立案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8.31萬件、涉案金額11.21億元,搗毀侵權和制假售假窩點1786個,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件、涉案金額2.8億元。同時,亦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構建商標保護長效機制的意見》,穩步推進商標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積極推動實現商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與商標局相比,國家版權局除同樣負有版權執法監督之責外,還在版權管理司下內設執法監督處,并發起多項專項行動,切實有力,頗富成效。
以北京市為例,2014年三季度,北京市各有關部門將打擊侵權盜版“劍網”行動與“凈網”行動同步推進,互相結合,互相促進,嚴厲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全面凈化了網絡環境。綜上所述,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商標和著作權領域已基本實現了知識產權執法權在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中的有效配置,無須另作調整。
2、專利領域
根據《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所屬專利局負責全國的專利工作。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責眾多且十分必要,但在專利行政執法方面的工作重點卻僅僅在于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與國家商標局及國家版權局相比,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行政執法方面的主導地位和關鍵作用明顯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近年來的執法實踐也同樣表明,專利行政執法權在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配置的缺失,將直接影響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削弱對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的行政打擊力度,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會對我國專利保護水平的提高、全國專利戰略的實施以及創新驅動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欲改變此種狀況,當務之急就是要在專利領域實現行政執法權在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有效配置,即在一定的條件下將部分本該由各地方專利行政部門行使的打擊專利侵權、規范專利實施的行政權力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而相對于其他知識產權領域而言,專利的專業性與技術性更強,因此在判定專利侵權與否時,更需要專業人士與專業機構的多次比較、論證、辯論的輔助,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專利人的權利,而這些是地方專利行政部門無法提供的。
這一權力配置的具體實施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明確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協調地方專利行政部門開展重大專利執法活動和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的職責。這一權力并非憑空而生,也并未突破既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應盡之責。就目前狀況而言,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已負有開展相關專利執法工作之責,但這一職責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和明確,相應的人員、機制與配套措施也并未到位,導致其在實踐中形同虛設。當然,對上述所謂“重大專利執法活動”和“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的范圍應加以限定,以抑制權力泛化后的尋租和腐敗。以“對全國有重大影響”作為啟動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執法權的必要條件較為適宜,不僅提供了一個較為量化的標準,也清晰界定了中央與地方執法權的邊線,防止權力重疊與交叉造成的執法資源的浪費。同時,還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執法措施加以明確,既足以應對專利侵權的特殊狀況,又不可超出現行法規對于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制。當然,針對他人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初查后即可決定采取相應的臨時措施。另外,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在確定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程序后必須設定司法救濟機制,糾正確有錯誤的行政決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提出異議的,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受理并審查。
第二階段,下設專利執法處,賦予其調查、查處專利領域進出口或涉外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力。下設的執法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專利執法決定進行復審。其中,專利執法處的職責應與地方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責相區別,其管轄的行政案件范圍限于進出口、涉外兩方面,國內執法部分不在其中;且此類案件須對全國(市場、行業)有重大影響。專利執法處調查、查處專利領域進出口或涉外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嚴格依申請啟動,此申請可由權利人主張,也可由海關系統報送。專利執法處對于重點區域、重點領域也可持續關注,以及時發現專利侵權隱患,避免重大損失。專利執法處內設專家組,由知名法律、技術專家組成。執法程序啟動后,先由專利執法處進行初步審查。對于權屬清晰且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專利執法處可直接作出行政決定;對于疑難、復雜或是涉及艱深技術領域的案件,應報送專家組出具意見,如無特殊理由,專家組的意見應得到尊重。針對他人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專利執法處在初查后即可決定采取相應的臨時措施。行政決定作出后,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可于15日內向執法委員會申請復審;復審決定作出后,利害關系人再次提出異議的,可于30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也可自收到行政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決定生效后,應由專利執法處負責執行。執法處應下設專利執法隊,并對之進行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培訓,讓其負責對執法處作出的或經救濟程序后依然有效的行政決定的具體執行事宜。
第三階段,明確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部署、組織全國專利行政管理與執法工作的職責,同時指導、監督地方專利行政管理與執法工作。如此,方可在中央層面和戰略視角將專利權合理規劃與科學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的全過程,全面提高專利成果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這對于掌握專利動態、保護創新成果、明晰專利權利和義務、促進專利應用和傳播都具有重要意義,或將有秩序、有成效地推動我國建設專利強國的步伐。
三、中遠期方案: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的設立和運行
根據2007年《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國反壟斷機構的設置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第二,設立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相關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這些部門執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現階段反壟斷任務的要求,也可有效避免反壟斷職權被濫用;但同時也產生了執法尺度不一、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故此,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之一即在于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反壟斷執法與知識產權執法存在諸多相似之處:首先,二者都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執法過程中除法律知識外還涉及其他專業領域的學科知識;其次,二者都離不開司法這一終極救濟手段;再次,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對二者都產生了愈來愈多的新的保護需求;最后,二者不僅關涉相關主體的個人權利,在很多情形下還涉及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函攝。可以說,我國反壟斷綜合行政執法的先期實踐,可為知識產權領域這一常態化機構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經驗。
1、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的設置和職責
借鑒反壟斷綜合行政執法模式,改革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中遠期目標,應當是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的基礎之上,實現執法權的集中化配置和統一行使。在國務院下設置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全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全國性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計劃和執法重點,但在不從事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時,其職責可以分為“監督”與“協調”兩大部分。一方面,鑒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的運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監督,對知識產權難以形成全方位的保護;工作機制之間相互獨立,機制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的建立忽視地域差異;機制的運行缺乏與行業、企業、社會的互動等等,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應對這些問題有所反應,建立起全面、高效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委員會還應對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以敦促其在公平的基礎上及時、高效地解決社會矛盾,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與和諧穩定的創新環境。
2、運行機制
(1)執法協調方面。委員會應設立程序嚴格的決議制度、執行制度、執行監督制度、決議反饋制度,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重大行動備案制度,并明確執法協調中的依據、標準、時效、效力。同時,健全會議制度,如全體會議、針對重大事項的專題會議以及通報協商相關信息的助手會議。此外,委員會還應建立與企業、行業協會以及司法系統的直接溝通渠道和預警機制,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并對重大知識產權事件作出及時反應。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協調與互動,如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商標局與海關系統的互動;其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在地域之間的協調與互動,如中央與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間的互動。簡言之,即統籌、協調全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推動跨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搞好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
(2)執法監督方面。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最大優勢在于解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維權困境。但是,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行政和程序行政”的意識不強,往往存在一些有悖于自身職能和宗旨的行為,例如行政管理人員向侵權人尋租;為了保障本地區經濟的發展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對一些侵權行為置之不理,甚至姑息放縱等,這極大地降低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效率。因此,委員會必須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監督,提升行政執法透明度。
文章標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執法機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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