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7-06 16:40 熱度: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正在不斷增加著,犯罪的手段也是多樣化。未成年人由于考慮事情不是很全面,可能會沖動犯罪,但是只要知錯能改還是有機會彌補的。針對此,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專門的法律來約束。本文就是一篇學習與實踐期刊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中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
摘 要 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在建立之初是為了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從而維護公民對于刑事訴訟的權利。然而,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刑事訴訟案件的進展,維護了公民權益,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還存在著不足。它適用率不高,也沒能發揮制度的公平性保護全體公民的人權,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取保候審制度對于有著特殊社會地位的未成年人卻沒有采取相應的特殊待遇,沒能真正的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為了保障這一制度的適用性和公平性,使這一制度能夠真正的發揮出維護人權和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功能,就必須對取保候審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在今后的刑事訴訟案件中,表現出司法實踐上的優勢。本文就針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又對其改革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 法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人權保障
作者簡介:易小飛,四川省古藺縣公安局石屏派出所。
未成年人一直是社會上的一個特殊群體,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直以來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特別是近些年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激增,犯罪手段多樣化,并且未成年犯罪向著低齡化發展,對刑事案件審理涉及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的立法和司法機關不得不及時對與未成年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具體區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罪應當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對未成年加以保護。但是現階段我國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上并沒有與成年人進行區分,只是在一些立法條款上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情況作了籠統的限定,并不能真正的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必須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加以完善和調整,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方面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 現階段我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的現狀和不足
我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現階段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它在立法、司法和執行上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意識在取保候審的制度中幾乎沒有體現。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其實是權利與義務雙向的結合,它既嚴格限制了公民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必須參與取保候審的義務,但同時它也為取保候審的參與者提供了權利,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在對其具體狀況進行調查后其親屬或監護人有權利申請取保候審,但是這一權利在我國取保候審的執行中多數被執法人員忽視了。
二是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等同對待,沒有突出未成年群體的特殊性。未成年本身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他們的思想還未成熟、人格也相對不完善,所以在對未成年人的執法過程中,應該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狀況,對其特殊對待。但是我國現有的取保候審制度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等同對待,很多具有特殊狀況的未成年人因不滿足成年人的取保候審的條件而無法進行取保候審,這對未成年人的權益和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三是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過于單一。我國現有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證一般采取保證書的方式,但是這一方式只適用于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對于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狀況,我國還未對其設置相應的保證方式。
四是在取保候審的執行上沒有為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教育輔正機構。單純的取保候審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教育輔正機構對候審的未成年做相應的教育與指導,就很難保證未成年人在被保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甚至引發嚴重的后果。
二、我國進行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般情況下判斷一個國家的和諧程度和文明程度的標準是這個國家的未決羈押率,而我國的的未決羈押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的人權意識的發展還沒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這就使對人權的相對忽視和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產生了沖突,而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不僅沒能為這一沖突尋求解決之路,甚至因其對未成年犯罪的忽視,還從側面加重了這一沖突。所以為了提高我國的人權水平,對未成年人予以立法和司法實踐上的保護,就必須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設立專門的取保候審制度,使取保候審制度真正的具有現實意義。首先,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對候審的未成年人進行身心上的保護,避免其因為思想不成熟產生極端心理。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還不成熟,對國家法律了解程度不高,一旦被審前羈押就很可能產生恐懼和絕望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而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制度則可以有效地避免這一問題。其次,對取保候審制度進行改革可以對司法機關的的一些不正當的超期羈押或者刑訊審問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以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0年以來,我國多次對各地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刑訊審問和超期羈押幾乎是各地司法機關在執法時都會出現的問題,即使面對未成年人也是如此。所以,必須完善取保候審方面的法律法規,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層面遏制這一現象。
三、 我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
(一) 轉變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觀念
隨著人權意識不斷地被國際社會所重視,世界各國已經開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權益的維護,從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制度來說,盡量擴大取保候審在青少年犯罪上的適用率,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羈押是未來社會取保候審制度的發展趨勢。但是從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態度看,我國還未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產生足夠的重視,甚至執法機構在執法時產生了觀念上的偏差。我國歷史上對未成年人的管教都比較提倡“嚴管”,一旦未成年人犯罪,社會的共有意識是讓他們受到教訓以致不會再犯,而取保候審對待未成年和成年人等同的態度不但沒有引起社會的不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會的認同。然而這樣歷史性的思想是不對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成長還不健全,未決羈押不但不能對他們形成管教,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嚴重損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社會必須要轉變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觀念,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需要社會的關愛,從思想上對未成年人加以引導,使其真正的悔改,不會再犯。 (二) 對我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改革的建議
1.在立法問題上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設置專項的法律法規。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日漸重視,國家的司法部門也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這一特殊情形在各項規定上加以修改。例如2006年我國最高檢察院就指出在嚴格按照法律進行審查逮捕的同時要對未成年人或者是在校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犯罪予以特殊考慮,對于即使不強制逮捕也不會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當對逮捕請示不予批復,特別強調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審這一問題上遇到可以逮捕也可以不逮捕的情況時一定堅決不采取逮捕。這一規定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但是這并不是一項明確的立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只是建議特殊考慮,對于可捕可不捕的界限模糊不清,所以在執行上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我國很多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都是這樣修改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和明確性。所以,為了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必須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專門立法,創造出符合未成年人實際情況的系統的切實可行的同時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
2.設立相應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監督機制,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進行監督。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不光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其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也存在缺陷,特別是相關監督機制的缺乏導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的過程中的權益受到危害。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派出所,并且整個取保候審的行動都由當地派出所獨立完成,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派出所權力獨大,缺乏相應的機關對其執法行為進行制衡。所以應該設立或者鏈接其他司法部門和社會監督部門對取保候審的執行進行監督,以社會的力量共同促進取保候審執行上的公平公正。同時可以在制度上對取保候審的監控做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對于未成年人應當設立監護人、學校、保證人和社區共同監管的制度,形成環環相扣的監督體系,保證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在執行上能夠公開透明,真正的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3.設立相應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風險評估機制。取保候審的的風險評估機制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到取保候審權益危害的有效措施。國際對于取保候審風險評估的標準一般有三個方面,即在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未成年人是否能準時參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保回社會后是否會重新犯罪和是否會對案件的調查對證產生不良影響。但是在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執行中,由于沒有相關的風險評估機制,所以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應該受到取保候審都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自行判斷的,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據。所以為了保證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應當在取保候審事前設立相應的風險評估機制,充分了解其個人、學校、親屬和社區的情況,綜合各種因素對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做事前的合理判斷,保證取保候審的執行有據可依。
4.對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設置多元化的保證方式。我國現階段的保證方式一般有自保和保證書兩種,它們只能應用在對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并且一般不會再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保上。這種方式一方面維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證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對于保證書的書寫也能引起其對犯罪行為的反思和悔改,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同時有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但是對于犯罪情節較為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國并沒有為其設立相應的保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針對這一狀況,我國司法機構可以設置多元化的保證方式,在原有保證方式的基礎上對犯罪情節較為嚴重的未成年人采取保證書和保證人相結合的保證方式,既通過保證書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又有保證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監督,使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平等的享有我國法律賦予的權利。
未成年人是一個國家未來發展的根本和希望,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能力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水平和人權意識,也是整個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但是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由于歷史原因和立法、執法上的不足,導致其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激增和罪犯低齡化的取保候審的需要,因此必須及時的對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制度做相應的改革,使其能真正的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我國未來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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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期刊簡介:學習與實踐是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CSSCI來源期刊(2012)、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2012)、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湖北省優秀期刊、武漢市優秀期刊、cnki中國知網全文收錄,本刊2012年入選CSSCI來源期刊(社科綜合),2012年入選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社科綜合類),2011年入選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
文章標題:學習與實踐期刊投稿中國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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