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訴訟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14 09:37 熱度:
刑事訴訟類國家級法律期刊推薦《今日中國論壇》雜志,是中央一級刊物時政類期刊,以集中民情民意、為國獻計獻策為雜志社的辦刊宗旨。以時事政治為主線,關注民生,通過新聞調查、輿論監督、對話、交流等方式,探討、研究、關注社會熱點、難點、焦點問題。
摘要:被害人是刑事公訴案件的獨立參與人,對案件進展情況具有充足的知情權,對案件定罪及量刑事先具有獨立的發表意見權,事后應具有獨立的申請救濟權。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顯然對被害人的上述權利重視不足。本文試通過分析我國法律體系在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現狀及不足,初步構建獨立的被害人量刑建議制度,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獨立的量刑意見權。
關鍵詞: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申請救濟權
自古以來,被害人就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參與人,也是刑事案件后果的直接承受者。以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為代表的國家機器只是刑事案件發生后為一般預防以及特殊預防等目的而參與并處理案件的加入者。但隨著社會的日益復雜所帶來的公權力的不斷擴張,上述國家機關正日益成為刑事公訴案件的主體,作為案件直接當事人的被害人之權利日益被漠視,這顯然既不利于被害人權利的充分保護,更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之建設。
一、我國量刑制度之現狀剖析
以往我國的刑事公訴制度設計簡單,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辯護人,都無獨立的量刑建議權。所謂被害人之量刑意見權更無立足之地。雖然近年來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量刑指導意見,但也只是針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而言,被害人的量刑意見權同樣無存在根基。
(一)提請主體單一,被害人量刑意見權之存在于法無據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有權提出量刑建議的只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同時規定,公訴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的相關意見,但聽取內容模糊,聽取方式不定,聽取效力存疑。即便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見,采信與否全在公訴機關,且即便才行,也內化于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中,被害人量刑建議權之存在與否不足以顯現,獨立性更不足以保證。
(二)有效制約不足,被害人量刑之權利救濟保障不利
針對審判機關對量刑建議的采納情況,公訴機關可以以提請抗訴之形式予以救濟,辯護人也可代表被害人以上訴形式予以救濟。反觀作為案件直接當事人的被害人,對案件量刑情況不服的,本身并不具備獨立的救濟措施,而只能通過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形式試圖保障其相關權利。其申訴成功與否,全賴于檢察機關的自我決定,且即使申訴得償,其權利也內化于檢察機關的抗訴權中,被害人權利的獨立性得不到保障及顯現。
二、建立獨立被害人量刑意見制度之雄義
建立完善的、獨立的被害人量刑意見提出制度既是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之必需,也是建立和諧社會之必備。
(一)建立獨立的被害人量刑建議制度是實質法治之內在要求
所謂實質上的法治,并不僅在于依照合法程序使被告人為其之前不法行為得到應有懲處,更在于合法合規地將社會秩序盡力回復至被破壞之前之狀況。后者顯系包含被害人之合理訴求得到尊重,被害人之相關損失得到合理回復等情況。被害人量刑建議權,至少部分體現了其合理訴求。自該點言,被害人量刑建議權得到獨立之尊重,其合理部分得到有效之滿足,顯然應系實質法治應有之義。
(二)建立獨立的被害人量刑建議制度還原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獨立地位之必經程序
現行法律制度及刑事實踐,更多的是將被害人作為證人看待,將被害人的相關陳述作為指證被告人犯罪行為、認定被告人犯罪性質及主觀惡性的證據對待,亦即將被害人的相關陳述作為定罪證據予以對待,而對被告人類似量刑意見、損失追償等可能涉及到量刑情節的陳述往往擺放一邊,甚至置之不理。如此做法,固然有利于國家機關特殊預防的目的實現,但對于實質法治、一般預防以及社會和諧卻難言有利。還原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量刑方面的獨立權利,并不對打擊法治有礙,卻實實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實實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利的有效實現。
(三)建立獨立的被害人量刑建議制度是保障民生,建立和諧社會的必要保障
打擊犯罪固然重要,但實在只是手段,保障民生才是根本目的。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固然重要,但切實實現被害人的合理訴求,才是和諧社會建設之根本。對包含量刑意見權在內的被害人的權利充分尊重,并切實實現內在合法、合理部分,不僅可有效息訪、息訴,維護社會穩定,更可以實質上做到案結事了,真正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三、被害人量刑建議權實現之制度構建
徒法不足以施行,良好的法律法規,更需有切實可行、合乎實際的制度予以保障實施。反之,制訂的再完美的法律法規,也只是鏡中花、水中月。
(一)明確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切入點
刑事訴訟是一個復雜、漫長甚至反復的過程,被害人對于量刑制度的參與,時間過早,因證據情況尚不穩定,嫌疑人行為性質尚難以準確認定,除難以把握準確量刑幅度外,尚有預先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之嫌,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參與時間過遲,則因案件處理已近尾聲,除有可能對證據情況了解過于倉促,量刑意見難以準確外,尚有妨礙刑事司法程序的順利進程之嫌。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的時間切入點,以審查起訴階段為宜,至遲不可晚于一審第一次開庭前之合理時間。如此規定,既有利于公訴機關在聽取被害人意見時,獨立聽取被害人關于量刑之意見,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又有利于被害人在其所可了解的案情限度內,判斷其所應提起的量刑程度尚不至于干預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常運行。同時,又可使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辯護人有充足的時間了解被害人的合理訴求。
(二)確定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具體方式
對于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具體方式,可參照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即以書面表述其真實量刑意見為佳,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書面表達的(如文盲、殘疾人等),可以以公證等形式出具,但需說明的是,由于被害人量刑意見權在刑事訴訟中的獨立地位,對其口頭表述方式應予嚴格限制。同時,對于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所提出的量刑意見,審判機關在審判、宣判前應在此予以確認,對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見后案件情況出現變化的尤為如此。
(三)確認被害人量刑意見的獨立屬性
雖然被害人的量刑意見可由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依法代為轉交,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可代為轉達,但為保障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獨立行使及實現,其權利訴求應依法獨立于公訴機關之量刑建議權。
1.形式上獨立。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載體應獨立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而不應內化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書中。
2.內容上獨立。被害人可以基于其所處的獨立地位提出量刑意見權,不能、也不應要求其量刑意見權類似、甚至雷同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權。
3.形成過程獨立。保障被害人系出于其對案情的了解,出于其對法律的自我認識,出于其內心自由意志獨立提出量刑意見,嚴禁被告人家屬或其辯護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干擾、妨礙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見的獨立性。
(四)確定被害人量刑意見權被侵犯時的救濟措施
有意見認為,被害人量刑意見權被侵害的,應引致之前整個訴訟程序無效之后果。但筆者認為,該權利只是被害人的提請權,其是否實現尚取決于多種因素,其提請權受到侵害,并不妨礙之前其他刑事程序的合法性基礎,更不妨礙實體證據的合法性。因此,對于被害人量刑意見提請權被侵害的,并不必然引致之前訴訟程序的確定無效。對于事前被害人未能及時行使該權利,但事后被害人對量刑結果予以認同的,可自動視為對之前程序瑕疵的有效補正。對事前被害人因其本身之外的其他原因未能行使該權利,量刑過程未能聽取被害人意見,且被害人對量刑結果不認同的,可以申訴等形式予以訴求。經審查后期量刑意見確實有可能影響量刑的,應依法提請抗訴或發回重審。對于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阻礙、干擾被害人形式該權利,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對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保障,所保障的是其提請權本身,而非其量刑意見的實體內容。在程序保障下依法審查其實體內容時,對其合理部分固然應依法采納,對其不合理部分也應予以堅決排斥。唯有如此,才是對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真正保障。
文章標題:刑事訴訟類國家級法律期刊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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