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已加入WTO的今天,在國際經濟來往頻繁的今天,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法律及交易習慣,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合同管理體系,并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體系,提高我國的項目管理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使我國的經濟活動能有效地樹立合同的權威性,減少因合同管理不善而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樹立企業的形象和信譽,使我國的經濟活動能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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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24 15:10 熱度:
摘要:在我國已加入WTO的今天,在國際經濟來往頻繁的今天,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法律及交易習慣,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合同管理體系,并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體系,提高我國的項目管理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使我國的經濟活動能有效地樹立合同的權威性,減少因合同管理不善而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樹立企業的形象和信譽,使我國的經濟活動能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關鍵詞:工程合同,項目管理,合同管理
一、項目管理與合同管理及其之間的關系
工程建設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一個工程建設的生命周期一般都會經歷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勘察和設計、施工以及項目的運行等階段,因此建設工程項目會涉及到各種不同種類的合同,這些合同共同構成了建設工程的合同體系。因此,工程項目管理必須十分重視合同及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管理是指組織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專業化活動。合同管理,指建設工程項目采用工程建設合同的模式,對項目合同的編制、簽訂、實施、變更、索賠和終止等的管理活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項目的實施過程就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過程。當前我國的項目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美國項目管理協會(ProjectManagementInstitute—PMI)的項目管理體系,大家的研究重點放在了四個項目管理的四大核心目標知識領域:
以項目范圍管理(ProjectScopeManagement):
對整個項目生命周期所涉及的工作范圍進行管理和控制,從而確保項目完成按照規定、計劃或要求所必須要做的全部工作,并且只完成那些必須完成的工作。項目范圍管理的關鍵在于識別和控制哪些工作應該包括在項目之內,哪些工作不應該包括在項目之內。
項目時間管理(ProjectTimeManagement):
也可稱為項目進度管理,為確保項目按期完成所有必須完成的工作而進行的管理。
項目成本管理(ProjectCostManagement):
也可稱為項目費用管理,確定項目范圍,根據可獲得資金和管理政策及策略制定預算,確保項目在批準的預算范圍內完成。
項目質量管理(ProjectQualityManagement):
為確保項目成果(產品或服務)滿足預定的質量需求的管理過程和活動。
輔助知識領域:
項目人力資源管理(ProjectHumanRrsourceManagement):
根據項目目標,采用科學方法對項目人力資源進行有效規劃、開發、配置、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活動。
項目溝通管理(ProjectCommunicationManagement):
對項目信息傳遞的內容、方法和過程進行全面管理,其目的是保證項目有關信息能夠及時和恰當的產生、收集、處理、存儲和傳播。
項目采購管理(ProjectProcurementManagement):
從項目組織外部獲取資源或服務的過程進行管理,旨在確保項目采購的經濟性、及時性、質量符合性和程序規范性。
項目綜合管理(ProjectIntegrationmanagement)
也可稱為項目整體管理,將項目各階段、各領域工作過程的具體目標和任務同項目管理總體目標綜合起來的管理活動。
項目風險管理(ProjectRiskManagement):
通過風險的識別、分析和評價去認識項目可能面臨的風險,采取合理應對措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從而保證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
談到項目管理,就是對于這九大問題的管理。在國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提及“四控兩管一協調”,其中“四控”指的就是質量控制(Quality)、成本控制(Cost)、進度控制(Delivery)、安全控制(Safety),簡稱“QSDS”目標體系。而“兩管”指的就是合同管理與信息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為龍頭的項目管理體系,才是抓住了問題的本質。質量、進度、投資與安全控制的目標主要體現在合同中。在項目目標控制的措施中有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其中合同措施才是根本: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人員,必須事先簽訂合同,明確各方的責、權、利關系。無論是項目的業主、咨詢公司,還是設計人員、施工人員、材料設備供應商,通過合同的聯系,從而保證了各自的利益與項目管理的成功緊緊聯系在一起。在市場經濟社會里,任何人都必須重合同講信譽,只有一切從信用出發,才能保證項目建設取得成功。可以這么說,離開合同,就沒有工程質量,也沒有對進度與費用等等項目目標控制的管理,更談不上采購、人力資源、溝通、范圍、風險及綜合管理。西方諺語說:“財富的一半來自合同”。隨著我國加入WTO,按WTO的合同規則,按國際標準辦事成為企業的生存環境,國內市場融入全球經濟,國內企業更廣泛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企業依法經營決策問題必將更加突出地顯現出來,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因而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關鍵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好企業。因此,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體系,是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之源!
1、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全方位依法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
(二)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必須有懂合同管理的人才,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成為懂技術、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懂金融的復合型人才。
(三)重大合同審查管理。包括招標工程和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的完備性審查;合同雙方責任、權益和項目范圍認定;與產品有關要求的評審;投標風險和合同風險評價。要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四)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
(五)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訴訟是解決糾紛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將訴訟歸于合同管理是合同的法律性決定的,也是合同管理“過程化”的完整體現。一定要克服“打官司”的模糊認識和畏懼心理,通過法律手續來維護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性和嚴肅性。
2、合同管理的特性
由于建設項目合同標的物特殊、執行周期長、風險大、內容多,設計面廣,所以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直至合同失效為止。我們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懲罰。要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對策,目的是有針對性地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三)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
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其原因
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決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艱巨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使得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
(一)、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二)、合同文本不規范。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三)、“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有些業主以各種理由、客觀原因,除按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審查備案外,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的“陰合同”,在內容上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業主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四)、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
(五)、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六)、違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并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質,專門從事資質證件租用業務,非法謀取私利。嚴重破壞了建筑市場的秩序。
(七)、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后又將工程肢解后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2、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3、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合同的歸檔程序、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監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采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伽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沒有按照現代項目管理理念對合同管理流程進行重構和優化,沒能實現項目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5、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一)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不具有法律效力。
(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元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二)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4、應當追究的超過了訴訟時效。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
5、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建筑公司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6、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三)項目合同終止和后評價階段的問題
合同履行結束后,組織沒有及時進行合同后評價,包括合同簽訂情況、執行情況、管理工作、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條款的評價,總結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提出總結報告。
四、解決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
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包括專職機構和兼職機構),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一般地說,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業,總部應當設合同管理專職部門,分公司設合同管理專職或兼職部門,項目經理部應設合同管理崗,規定各級責任人、相關部門及管理人員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使合同管理工作形成點、線、面的合理組織,構成“統一管理、分層把關、歸口審查、各負其責”的完整的合同管理體系。如果設有法律工作部門的,那么這個部門應當配合合同管理部門,起到法律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和組織仲裁、訴訟的作用。
制度網絡,一提指企業要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這些環節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二是指企業各層次都應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總部要建立和健全總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則根據自身的需要補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項目經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補充。
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規,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合同法》是建國以來,特別是開放改革以來,合同管理經驗教訓的總結,又是合同理論的實際運用。分則第十六章對建設工程合同,做出了專門的法律規定,更有利于我們建筑施工企業規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286條,歷史上第一次賦予建筑施工企業,在該建設工程的折價或折賣所得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合同法》的大多數法律條文都可以納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構成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體系的動作,必須通過定期的檢查來保證。要檢查合同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適應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場需要。對不適應部分進行必要的調整。一句話,對合同管理體系也應進行動態控制,及時調整,不斷完善。
(二)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國家已經出臺了招投標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體制。但在招標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雙方利益,過分追求招標過程的嚴格、完善,并不一定能達到的招標的最佳效果。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四)借鑒國際經驗,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隨著我國加入WTO,建筑市場同樣面臨對外開放問題,在工程管理的許多方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們要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較以往合同文本有較大的改進,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該嚴格執行。
(五)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
2、組織好在職學習。可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方式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成才。
3、選送有關院校深造。每個企業都應培養較出類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員,所以應選擇熱愛社會主義、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進有關院校深造。企業要舍得花錢進行智力投資。
4、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企業領域和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通過以上途徑,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包括他們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語文水平和業務能力。
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實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
(六)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約。為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七)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八)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九)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十)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五、合同在不同時期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點注意合同性質界定的確切性。正是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化和多樣化,所以才會產生不同類型的交易形式,從而導致表現交易形式的合同必然會被劃分為性質不同的類別。合同性質不同,法律所規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自然會所差異,如買賣合同與設備安裝服務合同性質是不一樣的、單純的設備或房屋租賃合同與包括經營權在內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別的、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或居間合同也是需要區分的。對合同的起草或審核而言,首先要對合同的性質進行確認或歸類,切記起草性質難以界定、無法歸類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標題名稱”中直接明確合同的性質。因為只有確認了合同的性質,才能夠更好的確認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劃分,尤其是對合同約定不明確部分,必須按照《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內容去查找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對某一方的不利因素或影響等。
第二點注意合同主體簽約資格的有效性。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對實行資質管理或特殊許可的業務,若簽約一方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經營許可,由此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屬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一旦糾紛產生,容易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另外,還要注意審核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第三點注意合同標的約定的明確性。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于我們寫文章時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最好要單獨寫明“合的標的”這樣一條內容,以便讓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內容;從法律功用角度講,通過“合同標的”條款還能夠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質。對“合同標的”的描述務必要達到“準確、簡練、清晰”的標準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如對合同標的為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切忌只寫“購買沙子一車”之類的描述;如對合同標的是提供服務的,一定要寫明服務的質量、標準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寫“按照行業的通常標準提供服務或達到行業通常的服務標準要求等”之類的描述。否則,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
第四點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買賣公平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則,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必須能夠體現這些法則。我們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切忌只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忽略其義務或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忽略其權利的情形。因為按照合同法關于“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必須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為基礎。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因為在合同約定中,若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有違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一旦產生糾紛,此類條款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從而毀壞商家的信譽,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條款。
第五點注意合同法律用語的準確性。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于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所以,法律工作者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書寫標準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盡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范性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審核合同時,發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還發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
第六點注意交易實施的安全性。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貿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點等)、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系到交易的能否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給當事人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同樣不要忽視此類條款內容。
第七點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后一致性。合同作為對當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文件,在內容上必須講求邏輯嚴謹、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內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內容和附件內容相互抵觸沖突。如果存在合同內容的前后不一致情形,一旦產生糾紛,就會讓人無所適從。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后一致性,注意對合同前后內容產生矛盾或沖突時的處理原則做出約定,如“是以主合同內容為準,還是以合同附件內容為準”等必須在主合同中約定清楚。
第八點注意考慮合同訂立后的可變更性。現代社會,瞬息萬變,且不說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非我們自然人或單個企業能力所能抗拒外,就連市場主體自身的變革或變化之快有時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所以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合同訂立后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一些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重大情勢變更事項,微觀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倒閉或重組并購等事項。未雨綢繆,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對影響合同變動的因素考慮得越周密細致,就越能避免糾紛,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九點注意考慮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性。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種動態的債權或債務關系,一方權利之實現有賴于另一方義務之履行;換句話說,合同之債僅是一種信用上的法律關系,若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存在滅失的可能性,盡管其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保障其權利實現。但由于合同之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法律對私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審核合同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的頭腦”和“商業的意識”,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發生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盡可能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這樣,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盡可能地避免法官濫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
第十點注意考慮合同類別的特殊性。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當然按照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對合同做出不同的分類。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于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做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盡可能地表述完整準確,同時,還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或沖突。
(二)、合同運行階段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盡可能采用總包負責制。對于大型工程而言,應力求采用施工總包負責制。這是因為如果按照工程的無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進行管理,將給發包單位帶來極大的麻煩。表面上看來,好像是工程投資有所節約,而實際上由于工作界面劃分過多,發包單位需要協調的問題呈幾何級數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沒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爭著做。施工中間發包單位常常發現在計劃開始時沒有想到的問題,并往往因此而影響了工程的進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2、采用單價合同。特別是對于大型的、建設周期長的公共設施建設(如體育場館、地鐵、)和工業建筑,設計工作往往是滯后的,而對于這種在簽合同之前沒有完整的施工圖紙的建設項目,希望采用總包合同的方式,把工程量沒有固定的風險轉嫁給施工單位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施工單位要么是高估冒報,把風險因素考慮進去;要么是采取先進去再講價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最后反過來傷害了發包單位的利益。而對于單價合同,是固定項目的單價,實際測量工程完成的數量,并由監理認可的數量與施工單位結算。對于單價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實際上取決于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以及工程變更。
3、工程保函的使用。國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銀行開出的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文件。一般在預付工程款的時候,施工單位必須提供與預付金額一致的保函,而隨著工程施工的開展,對工程量的結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因為業主在預付款的時候,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施工單位沒有實現其在投標書中的承諾,而業主又沒有有力的經濟上的制裁的話,業主將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的去做,否則業主將向銀行提出提取保證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損失。
4、注意施工索賠。工程建設中,發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矛盾是常有的,發包單位一般占有先天的有利位置。但如果施工單位的管理能力很強的時候,施工單位常常會因為發包單位的原因、設計的原因及其他與施工單位無關的原因提出索賠。索賠的出現是工程管理進步的表現,施工單位沒有很高的管理水平是不能取得索賠成功的。這就要求發包單位及監理單位,也必須具備很高的管理水平,才能在索賠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有利、有理、有節。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體系的核心。“合同之治,契約之理”,通過合同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提高核心能力,對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將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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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管理體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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