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高等教育論文 發布日期:2013-09-10 09:28 熱度:
法學教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法學雜志》,《法學雜志》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28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辦刊特色,贏得了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讀者的歡迎。
摘要:我國現有的民法教育重點在于教授給學生一些理論知識,對于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卻不甚看重。這嚴重地導致了我國法學院學生書本知識與實踐的嚴重脫節。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是德國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維方式,同樣也是一種基本的民法思維方式。以該思維方式貫穿于我國民法教學中,必然能夠使我國民法學教育的現狀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國的法律工作者有一個統一的思維方式。
關鍵詞:民法教育,思維,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
法律思維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維方式,其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思維方式。德國學者卡爾·恩吉施認為:“誰打算讓初學者或外行了解法學和法律思維,誰就會感到,相比其他科學,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樣的阻力和疑惑”豍。因此,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經過法學教育的專門訓練。大多數人認為,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在于傳遞知識,但實際上傳遞知識只是法學教育培養法律人的途徑之一。換言之,傳遞法學知識是法學教育的初級目標,而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進而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則是更高層次的目標。因此,法學教育不僅在于知識的教授,更在于將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沉淀于學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國民法學教育的現狀
�。ㄒ唬┪覈穹▽W教育的教學理念及目標定位
美國法學家龐德在20世紀初就曾經指出,法學教育不是教授法學知識,而是涵養法律思維,無論教授了多少實定法的知識,也無法追趕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速度。我國大學的法學院在培養法科學生時,只注重理論灌輸。產生此種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師們認為學生們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論框架就會自然而然地學會如何將法律概念、理論知識貫徹到具體案例中解決案件。其次,我國的法學教師自身注重理論研究,忽視法律實務。關注理論問題的法學教師更多的希望培養出同其一樣的理論型人才,能夠在理論知識上深入探究;同時,由于教師本身忽視法律實務,也難以傳授給學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運用能力。只注重理論灌輸就會導致教與學各自為營,互不溝通,學生也難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論知識。學生只需熟記要領和結論即可,法律課程最終淪為背背法條、背背理論知識的純理論學科。這種現狀導致我國的法學教育與實踐嚴重脫離,難以培養學的法學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最近幾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的數據顯示就業率最低的專業都是法學。法科學生何以面臨就業難?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學畢業生難以將理論付諸于實踐,將理論與實踐結合。很多在校學習優異的學生一踏上工作崗位就會發現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論與實際之間隔閡太深,難以跨越。
在此種教學理念之下,教師努力培養學生成為能夠進行法學研究、寫作、發表論文的學術型人才,而非具有較強法律思維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
(二)我國民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
我國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講授為主,教師在臺上講課,學生在臺下聽講。雖然,近些年來教師開始關注案例教學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教師在課堂上用幾個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學知識,一來是為求課堂氛圍的輕松,二來將案例作為理論教學的點綴品。由于法學教師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學的精髓,他們只是對案例作出簡單的介紹或者將案例作為例子,并未對案例進行深入的法學理論的分析。在課堂上,教師仍然是主要通過講授的方式給學生傳遞法學原理。很明顯,傳統傳授式的教學方法并不利于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
�。ㄈ┪覈穹▽W教育的教學內容
首先,從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國的民法學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我國教材的撰寫、出版、更新難以跟上我國立法和法學研究的腳步,很多法律條文或法律理論知識已經更新,而法學院學生們手上的教材卻并未更換。即使根據法律的修改或理論的發展,教科書得以及時修改,也只是簡單的替換,并未從整體的角度修改教科書。
其次,從教材的內容方面看,我國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紹民法的體系、基本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論,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價值理念等。
再次,我國現行考試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是否掌握教科書或老師上課講解的內容,這些內容都是一些“死”的東西,學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試前一個月或半個月認真背誦教科書上的重點知識、筆記本上老師講解的知識點,而無須深入了解,就可以獲得高分。這樣一來,容易使學生的視野變得狹窄,難以調動學生積極性——深入分析問題和全面觀察問題。更重要的是會造成學生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難以在踏入工作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養法律思維為目標完善我國法學教育
(一)樹立以養成法律思維為目標的教育理念
對于法律人而言,“思維能力是一個人所有能力的基礎,集中反映一個人的綜合素質,如果不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能力,就無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實;無法合乎邏輯地闡釋法律文本規則,按照法律規則或原則來解釋法律現象;無法進行適當的法律推理;無法根據案件事實展開合乎法律邏輯的論辯。法律思維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識更為重要,法律知識可能隨著社會形勢等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可以隨時學習、隨時補充,但是,法律思維方式作為特定的思維習慣,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長期、專門的訓練才能養成”。因此,需要轉變我國陳舊的教學理念,轉而確定法學教育的真正目標——培養法學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王澤鑒在其《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一書中,開篇就談到學習法律不僅僅是要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自己的法律思維和解決爭議的能力。因此,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應摒棄以培養具有法學研究能力、發表論文能力強的學生的教育目標,而應秉著“授人以魚,莫若授人以漁”的觀念,樹立一種注重知識的輸送更注重法律思維的培養的新教學理念。
三、改善以養成法律思維為目標的課程設置教學方法
法學院系的畢業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國法學教育長期以來片面地強調法學知識,而忽略了思維訓練。近幾年來,我國法學教育意識到了法律思維訓練的重要性,積極借鑒國外有關法律思維培養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課”就是以“訓練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為目的的實踐性課程。案例教學“能夠為學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環境,提供獨立思考、理論聯系實際的機會,這既可以加深對理論的理解,又能夠培養實戰的感覺和能力”。
案例教學法是19世紀中后期,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代爾大力推廣下確立起來的,并從此成為美國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這種方法中所謂的“案例”實際上指的就是上訴法院的司法意見。雖然近些年來我國一直在呼吁引進美國的“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學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為“案例教學法”就是“以案說法”,即在講授法條的時候增加一些具體的案例,在增加課堂趣味性的同時加深對法條的理解。但事實并非如此,案例教學的實質是通過實例演練以使學生掌握相應的案例分析方法,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即統一的法律適用方法。
王澤鑒先生也指出,實例最能訓練、測試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學習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讀一本簡明教科書,期能通盤初步了解該法律(如《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實例作為出發點,研讀各家教科書、專題研究、論文及判例評釋等,作成解題的報告”,若法律學習只注重理論,其效果“甚屬有限,因為缺少一個具體的,引導著你去分析法律的規定、去整理判例學說,去觸發思考,去創造靈感”。
以特定的請求權基礎(完全的法條)為基礎,將案件事實歸入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去涵攝案件的事實,從而判斷請求權的成立與否。這種法律適用方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也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統一的法律思維,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
四、改善以養成法律思維為目標的課程設置
“從民法科學和法律教育上說,每一個受過德國民法的嚴格訓練的人,沒有不對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詳的……這是德國民法科學成熟發達和法律教育質量較高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培養了無數法律家的法律思維,意義非同小可”。我國可以學習德國法學院的課程設置,在新生入學時便開設專門課程講授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以便學生對該法律適用方法有一個大致的掌握;同時,在主要課程的安排上,不僅有以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為目標的講授課,而且還應配有訓練案例分析方法的練習課。德國法學院低年級學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由任課教師給學生布置一些復雜的案例,學生按照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最后推導出答案。若學生在分析案例時遇到一些有學術爭議的問題,也只需大致地將各家觀點陳述出來,然后選擇一個自己認可的觀點。學生選擇任何一種觀點都不會對其成績產生影響,因為評價的主要標準在于學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觀點。也就是說,德國的案例分析是沒有什么標準答案的,這不會將學生的思維遏制住,反觀中國的案例分析題都是有標準答案的,學生的思維永遠被狹隘地限制在一種觀點之下,很難有所進步。當然,案例教學必須與理論教學同時進行:首先,在傳統理論教學過程中增加案例教學的比重;其次,在學生已掌握某一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的前提下,開設單獨的案例教學課程;最后,在師資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開設不受目前法學各學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學課程。
在德國,待法學學生進入高年級以后,就要通過開設討論課以著重培養其學術素養。在討論課上,教授事先分配幾個討論題目給學生,然后學生獨立完成論文。完成后還需在課堂上向其他同學與教授報告自己的論文,再由同學與教授點評。值得注意的是,討論課論文的題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學生在寫作的時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獻資料,進行整理匯編,如此一來,學生對該問題就能有全面的認識,收益良多。
五、結語
目前,我國已成功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實現法治目標,必須先保證司法的良好運作,而法律職業者良好且統一的法律思維是司法良好運作的前提條件。正如學者所言,“法治是一種思維方式”。只有法律職業者之間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維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實現。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該思維方式貫穿于整個民法學教育中,不僅可以改善現有的“書本知識與實踐脫節”的教育現狀,也可以使法律職業人之間形成一種相同的法律思維方式,即達成法律上的共識。
文章標題:法學教學論文發表之試析我國民法教育的思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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